被层层授权的学位论文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和刘美丽案一样,那些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同类案件都有一个“四个主体、三层授权”模式,即作者——学校(学位论文授予单位)——中信所——万方公司。
这个三层授权结构的授权链具体操作步骤为:学生对学校填写关于论文使用的授权声明;学校与中信所签订《共建〈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协议书》,许可中信所将学校全部学位论文收录数据库,进行交流传播;中信所与万方公司签订《开发〈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协议书》,委托万方公司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认为,虽然这是三层授权、四个主体,但实际上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作者。如果没有得到论文作者的授权就擅自使用,无疑是侵权行为。
第一层授权是学生给学校的授权。在刘美丽等被驳回的案件中,原告学位论文中均有一份类似刘美丽那样的《授权声明》。
“这个合同我管它叫‘城下之盟’,不签的话根本不能毕业。”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说,“这毕竟是白纸黑字,特别它用了一个定语叫‘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就是任何方式,媒体包括传统的纸介质,广播电视,还有新媒体,包括手机都是媒体。所以我觉得这句话是很要害的一句话,否认这个合同有效也挺难的。”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顺德认为,刘美丽的《授权声明》按照著作权角度来讲顶多就是发表权,整个论文的著作权并没有转授给学校。
第二层授权,就是学校与中信所的协议。2004年4月23日,中信所与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签订协议书并约定,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同意汇集其所拥有的全部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并提交中信所,进行全文电子化处理。双方同意中信所将全部学位论文以有偿许可的方式收录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进行数字化处理汇编并通过网络进行交流传播,及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发行。中信所向中国农业大学研究所生院及其作者支付每篇博士论文50元的录用费、每篇硕士论文30元的录用费;协议有效期为3年等。
但刘美丽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她从未收到过50元论文录用费。
第三层授权,是中信所给万方公司的授权。中信所与万方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中信所委托万方公司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万方公司无偿出借学位论文馆藏印刷样本,供开发建设数据库使用。在中信所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向万方公司提供数据库建设费用;在中信所未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万方公司发生的数据库建设费用可以向镜像产品用户收取加工成本服务费。
“从合同法角度讲这是加工承揽关系,就如同出版社和印刷厂的关系一样。印刷厂不能因为受出版社的委托印刷图书,就可以销售出版社的图书。”李孝霖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
李孝霖指出,按照中信所和万方公司的约定,万方公司加工论文数据是获得报酬的。如果万方公司确实从中信所取得使用授权,应当向中信所支付报酬,但实际情况却是中信所向万方公司支付报酬。
“这有悖常理!”李孝霖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