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活动掩盖下的商业经营?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得知,万方公司的前身是中信所于1993年1月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当时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2000年,万方公司改制成为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800万元。
万方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信息显示有5家股东,其股权结构为: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49.431%),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33.5%)、北京知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4.5%)、四川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1%)、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569%)。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8)一中民终字第12277号民事判决书写明,北京万方数据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贺德方,董事长”。而公开的资料则显示,贺德方现任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所长。
万方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出的“欢迎加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邀请函”中称:中信所委托万方公司加工的“中国学位论文文摘数据库”是国内最早、最全的学位论文数据库。记者在万方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查询发现,截至2008年9月5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总记录数为: 1222799条。
万方公司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主要是卖给了高校图书馆,仅按每篇论文2元收取开发成本,不属于商业销售和营利行为,而是一种促进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公益性活动。
但法院审理查明,万方公司制作的关于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宣传资料内容包括:该数据库收录我国500多家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论文。短信客户服务方式为手机输入“万方数据”发送至950066(移动/联通)、90099(小灵通)、916088(移动/联通/小灵通)……且该宣传资料底部标注“版权所属: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禁止编辑修改。”
2007年3月,万方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关于学位论文加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邀请函”,表明博士论文报酬80元现金,以及300元面值的万方数据阅读卡;硕士论文报酬30元现金,以及200元面值的万方数据阅读卡。
已经生效的(2007)海民初字第23737号判决书确认如下事实:“万方公司称其在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中的市场占有率约为50%”。
已经生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2277号民事判决书还显示:万方公司与国家图书馆连续5年所签订的5份合同均约定国家图书馆仅可在内部局域网的IP范围内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以及万方公司仅向国家图书馆收取每篇学位论文2元的开发成本费等,且约定万方公司拥有学位论文数据库所涉数据及软件的著作权。
这5份合同的详细清单为:
签订时间为2004年3月29日的合同约定每篇学位论文的费用为2元,安装学位论文数量为5万篇,费用为10万元;
签订时间为2005年4月1日的合同约定付费购买数量为10万篇,数据购买费用为20万元;
签订时间为2005年12月29日的合同约定付费购买数量为10万篇,数据购买费用为10万元;
签订时间为2006年12月11日的合同约定付费购买数量为5万篇,数据购买费用为10万元;
签订时间为2007年11月13日的合同约定购买数量为11万篇,数据购买费用为22万元。
记者统计了一下,该5份合同所涉的学位论文数据库使用费总额为72万元。
“被告是用公益性掩盖侵权营利行为的实质。”李孝霖认为,以此计算万方公司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产品方面的销售收入已达亿元。数据库等信息产品开发成本固然高,但信息产品的再复制成本极低。由此可见经营学位论文数据库有很高的利润空间。
法院向科技部和中信所发出司法建议
482名硕博士论文侵权案在朝阳法院一审落槌后,该案又有新进展。中国青年报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已就该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分别向科技部和中信所发出司法建议。
朝阳法院称,中信所对涉案论文的使用已超出了保管论文并供各单位查阅使用的范畴,已构成商业性使用。在482起案件中,有364起案件中信所并未获得作者的授权,有的甚至没有与作者所在学校签订论文使用协议,而是利用自身作为论文收藏单位的便利,直接将所收藏的学位论文提供给万方公司使用。
法院在司法建议书中指出,尽管中信所在482名硕博士论文侵权案中未被列为被告,但是作为数据库的委托开发单位和学位论文的提供者,仍存在涉诉可能。482起案件判决后,仍存在继续出现大规模诉讼的可能。
朝阳法院建议中信所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尽快对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的论文进行梳理,对尚未获得作者授权的论文补充授权或停止对外许可使用行为;
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论文分类管理制度,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寄送的仅供收藏的论文和基于共建学位论文数据库协议提交的论文进行分库、分类管理;建立论文著作权审查机制,确保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中的论文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
三、理顺与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的合同关系,要求其在征得论文作者授权时,就论文的使用方式和转授权情况予以明示和告知,或直接与作者联系从作者处获得相关授权。
鉴于中信所系科技部直属的事业单位,法院同时向科技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科技部加强对中信所的管理,督促中信所根据司法建议的具体内容采取整改措施,规范其对所收藏学位论文的使用,并对不规范的使用行为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