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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职能变迁
从1948年12月1日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至今,已经走过了60个年头。在这60年中,随着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特点,人民银行的职能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带有明显的“国家财政出纳”角色,逐渐演变成了职能明确的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成立之初,被赋予了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这一时期人民银行的机构带有为建国服务,为结束战争服务的特点,带有明显的国家政权集中资金、集中金融资源的特点。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做出决定,由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随着中央银行职能的确立,人民银行也开始把工作重心向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方面转移。至此,人民银行作为中国中央银行的体制正式形成。
自1993年开始,人民银行机构设置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速度明显加快,已经开始向全意义上中央银行体制转变。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通过,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人民银行的地位和基本职权。
货币政策变迁
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中国尚无货币政策目标之说。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首次将金融机构的任务界定为“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其后,这一表述逐渐演变为“稳定货币、发展经济”的双重货币政策目标。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是“保持货币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是对多年来我国货币政策双重目标的重大改革。
1996年,人民银行正式将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开始公布M0、M1和M2三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指标。此后,现金发行量不再作为货币信贷计划中的控制指标,仅作为监测货币信贷形势的一个辅助指标。
1998年,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正式编制基础货币规划,货币政策操作向间接调控迈出了重要一步。信贷计划改为按年(季)下达的指导性计划,但仍将信贷总量指标作为经常性的监测指标。
随着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方式从直接转向间接,人民银行从过去依靠贷款规模指令性计划控制,转变为根据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综合运用利率、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