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友在上海地铁二号线上拾到一个文件袋,为了“让更多的人可以了解我们的某些‘公仆’的真实生活”,他在将材料寄到相关省纪委的同时,也在网络上公布了出来。由此导致这几日颇为轰动的“出国考察门”事件。江西新余“人力资源考察团”和“温州培训团”一起被曝光,前者11人13天花费35万,后者23人21天花费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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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费出国考察背后的那点猫腻,公众实质上已经不陌生了,不是有人大代表说过嘛:“公务员出国考察其实是一种变相福利。”尽管大家都有心理准备,但这次网友偶然拾获旅行社的“官员出国考察清单”,依然让公众震惊不小。这种震惊,主要不是发现什么“丑闻”的愤怒,而是印证一种“丑行”的无奈——事实居然和传说中的一模一样。
问题是,公众是头一次看到这样的“考察清单”,有关部门也是头一次吗?还是他们认为这只是公众对公务员出国考察固有的一种偏见,是谣言是诽谤,根本不值得关注?如果他们愿意的话,拿到旅行社这样的“考察清单”,应该不难吧?当然,他们本人也有可能是此种“出国福利”的受益者,这算不算一种“集体腐败无意识”?
在江西新余,违规出国考察的11名成员已经受到了严厉的行政、纪律处分;而在温州,我们暂时听到的还是有关部门“考察赌城很合理”的狡辩。但是无论如何,得到组织批准的“违规出国考察”事实上都应该是“很合理”的,而不是“违规”的。关键问题只是,这种“很合理”的出国考察本身是不是“合理”的?换句话说,纳税人要的处理,不是“谁出事谁倒霉”的处理,而是进一步深入的反腐思考,并引起制度安排上的疗救注意。
想起借出国考察之机滞留不归的杨湘洪来,他那次出国考察又都具体考察了些什么呢?是不是也是一种出国旅游?有网友写文章说:很想学习一下新余官员的“北美考察报告”。在我看来,这不是一种纯粹的讽刺,而是一种权利的追问:纳税人有没有权利知道出国考察的“公仆”都考察了些什么回来?他们出国考察的具体安排怎样?所有花费情况又怎样?谁批准了他们的出国考察?谁又承接了他们的出国考察?——所有的这些,纳税人是否享有知情的权利?
旅行社意外遗失、纳税人意外拾获的“考察清单”,无疑为“出国考察腐败”提供了一样铁证,然而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不是简单的个案,它揭开的只是冰山一角。在同类项中,发现一个有问题,马上想到另一个会不会也有问题,这应该是基本的逻辑推理。因此,我们不希望对“出国考察门”的调查,仅仅只是就事论事的个案处理。
处理“出国考察门”的当事官员是必须的,但又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想知道的是:有多少出国考察是真正意义上富有成效的出国考察,而又有多少其实是变相的出国旅游?唯有举一反三地调查“出国考察门”,才是真正有意义的。否则,就事论事的调查,无非只是对“运气”的调查和处理而已。既然被纳税人抓住现行的概率是如此之低,那么又何足畏惧?(盛翔 原题:调查“出国考察门”别忘了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