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快报》12月1日报道称,一条题为《有同学告我是“反革命”》的帖子近日在各大论坛上引发了热议。帖子转载自华东政法大学文学院杨师群教授11月24日的博文,文中披露说,两名女大学生到上海市公安局、市教委检举他在上课时批评中国文化、批评政府涉嫌“反革命”,有关部门已就此立案侦查。有不少网友表示,支持杨师群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也有网友认为,学生宣示自己立场的做法也是无可厚非的。网友们普遍希望,双方能对质说明真相。
这是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新闻。支持教授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这没错,认同学生宣示自己立场的做法这也没错,但即便双方如人所愿“对质”了,能有什么“真相”可言?对此,我们只能说:太荒诞。
一则这当是一条“小儿科”的法理常识:“人不以其言而获罪”。在本国根本大法《宪法》中,它首先体现为《宪法》第三十五条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次,对于涉及政府机构自身的公民言论,《宪法》第四十一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那么,我们姑且不论杨教授在课堂上是如何“批评中国文化、批评政府”的,也不论他的批评用语是否得当,但这些言论内容,可否想当然地视作“检举”依据,乃至是成为了“有关部门立案侦查”的对象?若然,首当其冲需要郑重判定的,恐怕并不是杨有否涉嫌“反革命”,而是公然违宪、公然侵犯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为该如何追究,如何处置。号称政法大学却目中无法,这是荒诞其一。
二则更为荒诞的是,与这“目中无法”相对应,“非法”俨然成了政法大学门头上正儿八经的“法”——“反革命”是也。诚然,略知本国现代史的人,对“反革命”自不陌生,曾几何时,它被称作“性质最严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在文革中,获此罪的“反革命分子”更是多如牛毛,“臭老九”们占有一席之地。但如今,若想给任何人判定这项罪名,我估计,全国的法官们都唯有活活憋死的份了:现行任何一部法典,包括专门定“罪”的《刑法》都毫无可据。
原因倒也简单,1997年《刑法》修订后,原本这包括了“5大类17个罪名”,人心惶惶近半个世纪的“反革命”寿终正寝。其中。大部分内容因与时代格格不入而被摒弃,小部分则严格以“危害国家主权”为准则转化入并“危害国家安全罪”。即便我们用脚后跟思考,恐怕都不难理解:教授课堂上“批评中国文化、批评政府”,与这“新反革命”压根是八竿子打不着的。那么,给他人安插上“反革命”假罪,自己是否有点“革命”过头了?是什么“真罪”看看课本去吧。
杨师群在博文中如是写到:“下课时有两位女同学找我,愤慨地指责我怎么能批评中国文化!批评政府!甚至眼睛里已经含有泪水”,是的,我们大可不必怀疑两位女大学生爱中国文化、爱政府是真情实感的,是白璧无瑕的。而“年轻人犯了错,上帝都会原谅”,我们也大可权当笑话,笑一笑,宽容她们单纯的无知、真诚的罪过。但我们绝对不能不困惑的是,除了“反革命”之外,她们还知道什么?换言之,我们的政法大学究竟传授了学生怎样的政法?学生检举教授“反革命”会否只是一次预演,当她们走出校门成为政法工作者,举目望去又会否满大街都是可耻的“反革命分子”?
历史早已表明,如果真荒诞到这个地步,那就不是一笑了之的事情了,而是绝顶的恐怖事件,这才是真的可怕。一言以蔽之,政法大学课堂上闹出“反革命”,未免太荒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