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将“听证会代表”改为“听证会参加人”?
答:自2001年《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提出了“听证会代表”一词,沿用至今。“听证会代表”的产生并不是由公众推选出来的,他们每个人在听证会上发表的意见,是其个人意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代表”。为此,在《听证办法》中将“听证会代表”改为“听证会参加人”。
《听证办法》规定,听证参加人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并明确了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权利和义务。
问: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比例是多少,如何产生?
答:由于消费者群体庞大,对于价格的制定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此,《听证办法》扩大了消费者的比例,由原《听证办法》规定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扩大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这也是《听证办法》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而作出的重大修改。
为增强消费者产生的公开性,《听证办法》规定,消费者的产生可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的方式。这一修改主要是希望通过规范听证参加人的产生,增强听证过程的公开性。
问:为什么增设了听证人,职责是什么?
答:为提高听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更好地组织听证会,研究、处理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及时提交听证报告,为定价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听证办法》增设了听证人制度。
《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提出听证报告。
问:新的修订在哪些方面增加公开性、透明度?
答:听证公开是保证听证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是社会公众对听证进行有效监督的先决条件。本次修订突出了听证的公开性,尽可能将听证会的组织和举行过程透明化。
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听证办法》规定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如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开放;公开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公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听证人名单;公开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问:消费者、经营者是否可以提起听证会?
答:举行定价听证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行为,不是依申请行为。是否举行听证会,由政府依据定价听证目录来决定,并不是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来启动。
因此,《听证办法》规定,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或由有关定价机关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即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启动,而不是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