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慧卿绘
随着新学期开学,教材循环使用又被提到议事日程。然而,浙江萧山中、小学在新学期做出了课本循环使用的新规定:新发课本一个字都不能写,否则双倍罚款。原本是保护环境,培养学生责任意识的好事情,却让众多家长在罚款的压力下另外自买课本,是否已让“循环课本”产生“舍本逐末”的反效果?
“租型”使教材修订维护入不敷出
从前面的计算可以看出,地方出版集团在无任何创造劳动、无需承担任何风险的前提下即可获取90%的出版利润;而花费数年时间、数百万元研发资金的教材原创单位,只能获取出版利润的10%。这必然导致众多出版单位一致反对。
同时,优质的教材需要原创出版单位不断的投资和完善。前期巨额投资研发的教材被强制“租型”后,教材原创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微薄利润空间被严重剥夺,教材原创单位要想在教材多种版本并存、国家严格限价的情况下,只用3%比例的“租型”费来弥补新课标教材前期开发的巨额投入,实在入不敷出。独立投资近亿元,经过8年多的教材研发和市场推广,北师大教材全国市场占有率为25%,仅次于人教版教材。教材被强制租型后,他们只拿到3%的“租型”费,而他们还要给编写人员2%的版税,剩下的1%,根本不够支付被“租型”地区的教材维护、修订、培训费用。
由于“租型”教材面市时,书上的署名是原创出版社,无“租型”单位的署名。因此,“租型”单位普遍对新课标教材后期服务缺乏动力;有些单位为节省培训经费,通过降低标准,减少培训人次或场次等手段,敷衍了事,致使教材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记者采访了多家出版单位,他们均明确表示:“教材“租型”没有道理,要求直供教材,自己服务师生”。
教材“租型”严重违法专家建议应废止
教材出版单位对“租型”的不满和强制“租型”的弊端,引发了法学学者的关注。王家福等法学专家一致认为,教材“租型”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教材原创单位的合法利益,也违反了《著作权法》、《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知识产权法专家吴汉东说,一套教材从立项审批、编写、审查、实验,到推广、使用、培训,凝聚了大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教材原创单位天然拥有教材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包括作品的出版、发行等各项权利。未经原创单位的同意,其他人不得行使其专有权利。原创社享有专有出版权,这是私权利,应由平等的民事主体自行协商处理。政府不应以公权力的手段来实现原创出版社和非原创社之间的权利转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民商法专家王利明说,地方政府颁发文件强制“租型”,进行市场的地区封锁,排挤外来者,为本地区的出版集团谋取利益,这种显失公平的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了教材原创单位的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
“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区市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专家马怀德认为,如果用删减教育部“书目”及强制“租型”的方式限制原创出版社的教材在本地区销售、印刷、发行,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他说,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9号关于“租型”的文件是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出版局、物价局四个政府部门与山东省出版总社(集团)共同发文形成,要求进入本省的教材一律由发文单位中的山东出版总社“租型”供印,这就是典型的利用规范性文件来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
马怀德指出,中小学教材具有重大公共利益性。如何维护该项公共利益是解决“租型”中的利益冲突的前提和关键。要确保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一定程度上的管制。政府应该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平竞争,避免不正当竞争,用法律手段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法学专家认为,2008年秋季以后,我国中小学教材将全部由政府采购免费赠送发放全国中小学生,之前通过“由下而上”向学生收费、征订的“教材发行”全部变成了国家“由上而下”赠送学生教材的“教材配送”。
目前,我国教材选用制度是以地市为单位,每学科选用一个版本。因此,“教材配送”的过程将具有品种少、单品种量大、使用人员集中、便于配送的特点。“教材配送”由原创单位直接配送到校将更加快捷、方便,更能保证完成“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任务。
因此,目前的教材“租型”政策确实有值得商榷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