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的云铜集团原副总经理余卫平“三宗罪”的庭审中,余卫平基本承认受贿2323万的事实,却不承认自己挪用公款2380万元和贪污罪。从23日早晨到晚上9时,庭审持续了近12个小时。
“挪用公款和贪污罪的主体不适格!”余卫平的辩护人指出,挪用公款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余卫平有多重身份,既是云铜集团副总经理,又是集团下属多家企业的董事长;既是企业干部,又是企业管理人。很难认定他到底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他动用资金时只是企业自身的一个管理者,那么他只是一个商人,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通常情况下,国企负责人有两种方式产生。一是政府部门“委派”其管理企业;二是由企业职工进行内部公开选举产生。如果是委派的,就属于公职人员,如果是选举的,则属于一般企业老总。而余卫平是以选举方式产生的老总,因此,不能以“挪用公款罪”来定罪量刑。
此外,辩护人还认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余的身份问题,18起中的6起应认定为商业贿赂,而不应认定为受贿。
公诉机关坚持认为,余是政府委派到企业的干部,这是不争的事实,且“挪用公款”属数额特别巨大,应严惩。关于贪污罪,刑法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余同样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余受贿18起,单对涉嫌该罪的法庭调查就进行了一上午。
庭上,余卫平提出,他有重大立功表现,“邹韶禄是我揭发出来的。”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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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控的余卫平部分犯罪事实
任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为自然人刘跃和云铜鸿泰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提供资金帮助,余卫平一下就收取了300万元人民币。
2000年至2007年任云铜集团副总期间,在邹韶禄收受昆明自更集团人民币800万元时,余卫平也收受了人民币23万元。
这期间,个旧市超拓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超和云铜稀贵铋业有限公司李昌彬,合作购买云铜股份高砷铜精矿冶炼矿渣和进口过氧化铜的过程中,余卫平收受李超人民币80万元。
2005年11月和2006年6月,余卫平利用云南云晨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和明晨进出口公司董事长职务,个人决定将两公司的公款借给个旧市新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280万元,借给河口合丰商贸公司2380万元,进行谋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以上款现已归还。
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余卫平伙同两人将河口合丰商贸公司从越南进口的铜精矿卖给明晨进出口公司,这是云铜的一家贸易公司。结果,余恶意提高铜精矿和铜精矿含金部分的收购价格,违反云铜内部规定,以交易的方式骗取云铜股份的货款4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