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第一天,新疆阿勒泰地区55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填报的个人财产申报表如期在网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在阿勒泰地区廉政网专设的公示栏里,55名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申报公示内容按姓氏笔画排列。从这55名领导干部公开的申报内容来看,他们的“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一览无余。个别干部还填写申报了“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据1月4日亚心网)
说起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要追溯到200多年前。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首开“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立法先河。此后,美国、法国、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加拿大、尼日利亚等国纷纷效仿并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财产申报制度,目前已有包括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在内的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了此项制度。时至今日,这一制度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的反腐利器,有着“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美称。就连美国前总统尼克松都曾抱怨说,“即使换把椅子都要小心翼翼”。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也开始了“摸索”: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对财产申报的范围和力度要求都显得过于“温柔”:一是只要求申报收入,并未要求申报所有财产;二是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申报信息不对社会公开。这无疑抑制了申报制度本来应当具有的反腐功能及效果。2005年,在公务员法的制定过程中,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予以规范的建议最终也没有得到落实。
在2005年的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王全杰提交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财产公布制度”的提案,2007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王全杰“再次”再次提出了“关于建立政府官员任前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张贤亮也曾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出建议:应该把“有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必须申报家庭财产及年收入”的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系列腐败个案表明,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缺失,为腐败分子“壮了胆”,“帮了忙”,甚至提供了庇护,不仅增加政府查处腐败的难度和成本,而且容易诱发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从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实践要求看,推进包括财产申报在内的制度建设,已是亡羊补牢,必须当机立断,不能一等再等。
如今,“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制度”在新疆阿勒泰地区开推,不免让人眼前一亮。同时,笔者希望阿勒泰能切实把该制度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化并落实到位,对于不及时和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官员,要毫不留情予以严厉查处,反之则按照党纪政纪乃至国法法纪进行严惩,决不能让制度架空、走形。
最后,笔者还希望笔者也呼吁新疆阿勒泰地区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制度”能成为“蝴蝶的翅膀”,并尽快在国内造成“蝴蝶效应”,从而让“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制度”在更多的地区和城市“开花结果”,让越来越多的官员财产“晾晒”在民众的眼皮子底下,更好地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惟此,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发展,让社会主义中国的大旗不倒、基业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