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记者日前获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饶市委原常委、副市长程爱平受贿83万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8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饶原副市长被逮捕
被告人程爱平原系上饶市第二届人大代表,曾先后任中共德兴市委书记,中共玉山县委书记,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中共上饶市委常委、上饶市副市长。2007年8月16日,经上饶市人大常委会许可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7年受贿83万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至12月期间,程爱平利用担任德兴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邱某竞争德兴市上海路改造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邱某送的18万元;2003年5月至2006年6月期间,程爱平为玉山科技园变更土地使用权性质、兑现土地补偿款与搬迁两条高压线提供帮助,分别收受利某送的55万元、张某送的4万元。此外,在黄某要求玉山县政府兑现优惠政策,为江西鸡山水泥有限公司提供25亩土地这件事上,程爱平也提供了帮助。他还承诺为黄某过问原玉山县汽车站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之事,收受黄某送的6万元。
一审宣判后,程爱平随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该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