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先后3次接受“舞王”贿赂6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旭明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副局长期间,三次接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某的宴请并收受其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2008年春节,王某宴请陈旭明及其妻子田某等人,饭后赠送陈旭明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及烟酒等礼品;2008年7月12日,王某再次宴请陈旭明及其妻子田某等人,饭后赠送陈旭明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及礼品;2008年中秋节前,王某向陈旭明妻子田某赠送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及礼品。
辩解:收红包为缓和矛盾
据指控,陈旭明曾经三次收取王静的贿赂6万元,对此,陈的律师称2008年春节后的一次,陈对于其家属在收受钱物的过程中,只知道有个红包,但不知道这个红包有2万元之巨。
此外,陈的律师还将陈后两次的收受财物理解为缓和同事间的紧张关系。“王静的丈夫张伟与陈旭明是同事关系,两人因工作原因关系比较紧张,而两次宴请张伟同时在场,因此,王静夫妇对陈的宴请和送礼究竟是为了缓和老同事之间的关系、消除误会、赔礼道歉,还是为了其他目的,还有待于我们深思。王静如果真的是为了经营活动而行贿,那么行贿人应该还有张伟,可是非常遗憾的是,本案中没有一份张伟的《讯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