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常委会办公厅去年底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009年2月1日上午,共收到有关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56194件。即使在春节期间,公众仍继续就社会保险立法建言献策,表现出令人感动的参与热情。
社会保险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共济的重要法律制度。除继续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此前已经整理出来的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降低缴费负担、提高待遇水平、实现待遇公平、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现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加强社会保险监督等问题外,人们对这部关系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许多人表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也是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度过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寒冬”的应对之策,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期战略。为此,建议早日出台社会保险法。
一些意见提出,近年来中国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但所占份额仍然明显偏小,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仅相当于全部财政支出的12%左右,与发达国家30%至40%的比例差距明显。另一方面,虽然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在大幅增加,但是缺少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安排;地方财政的投入很少,几乎处于缺位状态。为此,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划清中央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险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征求意见中,许多人建议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享有同样的社保权利,履行同样的社保义务。一些人表示,目前有的地方规定农民工只上两险,数额与城镇职工的五险相差十几倍。他们提出,制定社会保险法既要考虑现实情况,也要看到未来发展,要有前瞻性。“在看到中国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城镇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不同人员身份将逐渐模糊。”
1998年,中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并没有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导致许多地方都不承认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有人在意见中指出,这就出现了1998年前已经参加工作几十年的老职工在退休后却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为此,建议通过立法降低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门槛。
还有人提出,现在医疗保险报销难、门槛高、手续复杂,已经成为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一个障碍,建议明确规定医保机构应预先付费或者在就医时即时结算,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方便参保人。
有的意见提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判决维持或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却不能直接在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确认工伤,直接判决工伤申请人所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他们建议法律草案增加工伤认定条款,把工伤认定的最终确认权赋予人民法院,使司法程序成为最终的救济手段。
目前的法律草案用一章的篇幅单独设置了生育保险制度。征求意见中,有人认为社会保险立法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制度。“目前全国生育保险覆盖面非常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完全可以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内容。”
还有意见提出,生育是每一个人而非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因此,不适合使用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应当通过国家税收体系,向每一位生育妇女免费提供。近几年国家已经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孕产妇实施了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今后补助力度还要进一步提高。“全国实现免费住院分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此外,征求意见过程中,还一些人提出,社会保险法应当解决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