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克服不愿问、不敢问、不好问、不会问、不懂问、不能问弊端?
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
-唐晓阳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
提高思想认识,解决“不愿问”现象
虽然全国许多地方都在推行行政问责制度,但推行的步伐和力度很不一致。一些地方的领导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怕得罪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还没有将行政问责制度提上议事日程,更没有认识到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在发展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因而存在着“不愿问”的现象。对此,首先要加强领导和宣传,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解决“不愿问”的现象。其次,要加强对公务人员的问责教育,不断提高其从政道德水平和责任意识,增强其承担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再次,要加强对公众的问责教育,营造良好的问责文化环境。
突出问责重点,解决“不敢问”现象
由于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在问责过程中除了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之外,问责重点应当是在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特别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然而,各地在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追究责任的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突出以行政首长为主,存在着“不敢问”的现象。对此,首先要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明确责任追究的层级。其次,要求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敢于碰硬,敢于查处那些应负责任的高级别的行政首长,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明确问责范围,解决“不好问”现象
目前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责权划分不清,有关行政问责的范围规定不明,究竟哪些情形要问责?应当追究哪些人的责任?追究什么样的责任?都比较笼统,因而存在着“不好问”的现象。同时,行政问责的范围仍然偏窄,像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态度恶劣、作风飘浮等都尚未纳入问责的范围。对此,首先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尤其是要明确各级行政首长的责任。其次,要通过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把行政问责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让公众能够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再次,要通过完善绩效评估制度,把行政问责与绩效评估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责权一致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为行政问责提供可靠的依据。
明确问责方式,解决“不会问”现象
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承担责任的方式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处理(包括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公开道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免职、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形式);纪律处分(包括针对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和针对所有公务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它们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可以同时使用,但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互相代替。然而,各地在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过程中,对问责对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适用何种问责方式,如何定性量纪、定罪处罚,常常把握不准,存在着“不会问”的现象。对此,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了解各种问责方式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在问责过程中,能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同时,要实行错案追究制,追究那些责任心不强、办糊涂案的人的责任。
规范问责程序,解决“不懂问”现象
行政问责必须做到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目前,各地在行政问责过程中,一方面,由于问责程序规定得不明确,使得问责主体不知道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操作;另一方面,虽然规定了问责程序,但一些问责主体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所以,存在着“不懂问”的现象。对此,要进一步规范行政问责程序,使各种问责方式都有法定的程序可依。同时,要求问责主体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问责。
完善问责法制,解决“不能问”现象
完备的法制是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前提条件。虽然我国涉及到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很多,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内容全面的行政问责法律,实践中需要问责的许多情形、程序等都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而存在着“不能问”的现象。对此,必须要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基础,把行政问责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不仅要适时启动《行政问责法》的制定工作,以法律形式对行政问责的适用对象、范围、标准、程序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而且要及时修改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行政学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