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浙江大学“李连达院士论文造假事件”日前初步有了结果。论文造假事件的主要人物贺海波不久前被学校正式开除。造假者得到应有的处罚,大快人心。但造假事件背后出现的一些功利现象却难以叫人轻松起来。
报道说,该造假事件涉及的研究小组,在国际、国内多家著名医学杂志上采取剽窃、编造实验数据等手段,发表所谓的“学术论文”13篇,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研究小组以这些“论文”立项,分别得到国家博士后资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973计划”以及浙江省教育厅、科技厅、中医药局等项目经费资助。
很显然,造假者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用所谓的“学术论文”骗取国家科研经费,出发点不是为了学术,也不是为了科研,而是为了经济利益。毫无疑问,通过剽窃、编造实验数据等手段,不可能研究出有价值的科研成果,而这一行为却严重影响了科学工作者的形象,损害国家的利益,其负面影响是恶劣的。
国家科研经费是资助从事科学研究的研究者的,目的是通过科研工作者的努力工作,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推动科研进步,最终实现创新和发展。如果通过造假手段获得这些经费资助,对科研工作来说,无疑是一大损失。学术研究是严肃的事情,是科学,来不得半点虚假,不要说编造数据,就是一个小数点错了,也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此,学术造假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笔者认为,对学术造假决不能姑息迁就,一定要从严从重打击。要做到这一点,高校应该建立起一套新的机制,实行学术“阳光制度”、公示制度和更加严格的审查制度,把一切都放在阳光下运行,不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特别是要把学术研究和经济利益等功利目的分开,坚决杜绝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行为,为学术研究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