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美国奥巴马政府对被救助的金融企业高管下达50万美元的限薪令,一边是中国财政部对金融国企高管出台280万元人民币的限薪意见,也许不能说这是一种巧合,但至少对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的限制已成为一种共识。
管控政策频出
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向各有关单位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据了解,办法中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税前),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
此前,财政部曾下发《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出台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一项旨在进一步规范所有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问题的政策文件已基本完成,现正处于征求相关部委意见阶段,而财政部下发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属于这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一部分。
在所有国企中,金融类国企高管的高薪更为显眼,据2007年的一份公开数据测算,金融国企高管年薪高出央企同行均值27倍。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2月5日在就《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为了引导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尤其是中央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套对金融企业盈利能力和资产运营质量、诊断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导金融企业高效营运的绩效评价体系。而绩效评价结果将对金融企业的目标考核、结构调整、发展规划,以及金融企业的薪酬管理、股权激励机制、年金制度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为何“钟情”金融国企
“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行业属于高利行业,尤其是金融国有企业,除了承担盈利职能,还承担着一定社会功能,因此,国家有必要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了他的看法。
一位保险公司高级工作人员认为,这样的高薪会导致贫富差距加大,“他们在利用国家和人民的资本运作,就应该明白国有即是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占比重最大,而不应该让个人利益最大化成为工作宗旨。”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文跃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由于监管的权利分配不明确、前几年的经济形势比较好以及金融企业本身的资金充足这三方面原因,导致了金融行业高管薪酬相对于其他国有企业,问题比较多且混乱。
“奥巴马50万美元的限薪令是很有道理的,而这样的道理同样适用于中国金融体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金占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政府没有给予金融机构救助,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按照其绩效考核,就不应该对其限制。但对于国有金融机构来说,对其高管的薪酬限制是一种国家的意志,从法理上来说,可以理解。现实中,很多国有金融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垄断优势,提供不了优质服务,却领取超高的年薪,这也是不合理的。
绩效考评落实待验
“绩效考评能否达到预想效果,关键是看这个制度能不能切中要害,即能否把产生问题的根源控制住。”文跃然认为,以目前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共同搭建的权利构架可能还无法实现真正的薪酬监管,相关部门的权力分散,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需要一个能真正对金融类高管薪酬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安排,最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
孙晓霞指出,财政部将组织开展2008年度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在完成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验审工作后,将分行业测算,并于今年6月30日前发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项指标的标准值;计算确定中央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以绩效评价报告形式反馈给各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同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并对全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非国有企业并未漏网
虽然此前民众对中国平安高管马明哲的6600万元天价薪酬颇多微词,但在这一波高薪争论中,矛头却指向了金融国企,而非国有金融企业是否可以“躲过这一劫”呢?
对于非国有金融企业,文跃然认为,高管薪酬的控制不应等同于国有企业,因为本身从法律上没有道理去控制。“但这其中也有问题,如果他们的薪酬太高,会对其他国有类金融高管的薪酬产生一个比价效应,因为是在统一的金融环境中运作,所以适当的监管还是有必要的。”他同时认为,在非国有金融企业出现问题,需要国家来帮助的情况下,它的高管薪酬是应该受到控制的,但是其控制程度和方法都应该跟国有金融企业有所区别。但目前还谈不上,毕竟国有金融企业是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