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实行背景审查
汪怿指出,要注意人才引进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这是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维护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体的客观要求。
受访人士认为,我国在境外人员审查与管理方面,不妨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
完善法律法规。汪怿建议,要加快建立健全外国专家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进程,实现外国专家管理的依法治理。抓紧颁发《外国专家在华管理条例》,规范涉及外国专家的有关事宜;在外国专家、海外人才等实践基础上,结合《外国人在我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移民法》的探索与制定。
统一管理体制。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是设置专门的移民机构,在前端统一把关。美国在“911”后还将移民局并入国土安全部,强化其国家安全性质。有公安部门人士建议,我国相关部门也应共同搭建外国人管理的统一框架,依法把签证、边检、管控工作统一起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便掌握外国人相关动态。汪怿也建议,要成立外国专家管理的协调机构,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整合管理职能,有效解决外专引进、使用中遇到的有关现实问题。
严格涉密部门背景审查。所有移民美国的申请者都必须接受犯罪和国家安全背景调查,“911”后尤其加大审查力度、扩大审查面。据介绍,美国移民局通常采用各机构间边境检查系统、联邦调查局的指纹检查和姓名核查三类检查,且保留了必要时进行其他安全检查的权力。在详尽的审查之下,许多申请者往往要等候长达一年多的时间。
背景审查在涉密部门尤其严格,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确定接触秘密信息资格的裁判原则》中,详细地给出了13项裁判原则,包括“效忠美国”、“涉外因素的影响”、“亲外倾向”等。《接触秘密信息的规定》中则规定,“根据强有力的理由认定,为完成部门任务、部门所雇用的有特殊专长的外国人和外国雇员,可以在特定方案、项目、合同、执照、证书中获得有限的接触资格,只有在有必要接触时才可接受接触秘密信息……如果对授权存在怀疑,应当进行全面的附属性法律调查程序。”
法国《部际保密条例》规定,外国公民可以接触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如果外国公民的国籍所在国与法国没有安全协定,原则上不得授予任何级别秘密信息或载体的接触许可。”若有接触必要,则须请示国防总秘书处。
中国社科院博士生彭志说,为保证知悉我国家秘密的人员诚实可靠,必须加强对外籍人员的背景审查,建议用人部门、安全部门、外专机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他还建议要严格限制外国人涉密和涉密程度,严格执行“因工作需要而知悉”原则,不能完全“用人不疑”。
汪怿则建议,除专门的背景审查机构外,也可考虑委托专业团体或专业的背景调查公司对外国专家、海外人才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界定行业准入。国外对此也有一些明确规定。去年年初,法国移民部通函称,一个外国人拥有的技术专长或经验必须属于政府规定的对非欧盟裔侨民开放的30种行业的范畴,才能通过工作获得合法身份。埃及劳动和移民部于2006年年底发布关于办理外国人工作签证程序,规定投资、石油、金融、教育等领域的外籍员工在初次办理手续或工作续期时要提供安全审查同意的意见。
受访人士建议,我国也应对来华就业的行业有所界定,落实“特殊需要”和“国内暂缺”原则。一些地方对此也有探索,如广东省近年酝酿对外国人在广东就业实行分级制,招用外国人的职业(工种)拟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种。另外,在引进外脑时,应确立风险控制的范围和等级,对于敏感岗位要有准入机制,对什么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岗位、这些岗位的安全等级,哪些是适合、哪些是不适合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岗位要有清晰的界定。同时还要明确用人安全的责任主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