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于近日发布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针对司法廉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机制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称,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人民法院系统正式创建了廉政监察员制度,即强化对审判执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廉政教育,建立起廉政监察促进司法公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应由具有同级正职或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由所在部门副职领导兼任;专职廉政监察员一般不从本部门产生,享受所在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廉政监察员接受所在部门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专职监察员将不定期交流。除廉政教育、检查监督、提醒诫勉、指导咨询等日常工作之外,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涉嫌严重违纪,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
《办法》还规定,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该《实施办法》还对廉政监察员的职责、监督方式、责任和义务、奖惩等作出了其他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