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之声从《食品安全法》出台前一直继续到出台后,焦点主要集中于食安法在执法规定上偏弱和对监管体制改革的不彻底上。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提案议案依然比比皆是。民盟中央即将提交的集体提案中,将继续呼吁改进食品安全监管,推行食品安全全程控制,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加强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
在历经一次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多年争论后,昨日,《食品安全法》终于经全国人大通过,并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毋庸置疑,这部关系13亿中国人每日安全的法律在许多方面都有重要进步,但在处于“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的当下,人们很难相信单凭一部法律就能让人吃得放心。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执法的部分还太模糊,如果没有明确执法主体,仍按多部门分段管理,可能会在法律的落实执行时造成困难。”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李铀说。
而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陈君石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监管体制作根本性的改革是最大遗憾。
遗憾:未能打破多头管理
在所有关于食品安全的讨论中,监管机制是最受关注的部分。而“多头分段管理”,又是监管中最受诟病的部分。
“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缺乏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问题难究。”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在今年的提案中历数多头管理和分段管理的问题,“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管理;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
成都市药监局原副局长,成都市政协常委唐玲丽用自己亲身经历的一件事说明了分段管理的弊端:“几年前双流发生了一起潲水油进餐馆事件,去调查时,生产厂家说,我们是在生产潲水油,但又没说是食用油;餐馆说,我们是在用这种油,但并不知道是潲水油。中间的运输环节,找不到该由哪个部门负责,也难以追责。”
陈君石教授口中的“最大遗憾”,就是《食品安全法》并未就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做出实质改变,而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
根据新法,国务院将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的在于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多头分段管理”的弊端。但事实上,这也再次确认了“多头分段管理”体制的继续实施。公布的修改草案中明确表示: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往前走了一步,但只能算是目前体制下的一种变通,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李铀委员直言。在去年全国“两会”上,他就提出了在国务院建立食品卫生委员会的建议。“因为药监局合入卫生部后,如果没有一个高层协调机构,单单一个卫生部门,根本没有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食品安全法》写入自己的意见,李铀承认是可喜的进步,但与他的希望仍有差距。“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得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把现在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改为少部门集中全程监管。”
此外,《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卫生部也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卫生部与食品安全委员会两者的职能交叉之处如何处理,还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争议:垂直管理是否该取
食品安全监管的另一大争议在于监管部门本身该以什么方式管理。垂直管理与属地化管理的孰是孰非,10年间不绝于耳。
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从1998年4月挂牌至2000年6月,地方(省级以下)药监系统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2000年6月,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药监系统做出重大调整,开始实行垂直管理。时任国务院副秘书长马凯的说法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已严重影响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改革势在必行”。此举也被视为“强化药品监管的重大举措”。
然而,仅8年半之后,去年12月,国务院又做出了截然不同的重大改变—————取消省以下食品药品系统的垂直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今后重新由“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
一时间,新华网、人民网等各大论坛里充满了反对声。反对者的核心和8年前改革时政府的初衷一样,依然是杜绝“地方保护主义”。近日,互联网上甚至出现了“国内十九省区1144名县级药监局长的一封公开信”。信中强烈呼吁保持药监系统省以下垂直管理。
面对质疑,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做出正面回应称,垂直管理确实解决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但“随着社会进步,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实现权责一致”。
垂直管理是否应该取消在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中也激起争论。 “只需要问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垂直管理真的能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为什么还是出了三鹿事件?石家庄地方政府不是一样地包庇隐瞒?”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成员谢天佑反问说。他同时也是德阳市畜牧食品局的副局长。他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直管还是属地管理,“应该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体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官员一定要严肃追责!”
成都市药监局原副局长唐玲丽指出,在垂直管理模式下,药监部门也并非真正超脱于地方政府之上。她认为,取消垂直管理,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政府“全程监督管理”,各个监管部门的协调将会畅通很多,“多头分管”问题也易于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正荣则认为,无论是垂直管理还是属地化管理,都各有裨益,重点是如何在现有体制下更好地依法治理。“改来改去,会涉及很多问题,不仅社会成本高,伤害也大。”
施杰委员则明确支持垂直管理。他在即将提交此次全国“两会”的提案中建议政府整合现有的资源,组建独立的全国、省、市、县(区)四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
隐忧:执行落实仍然艰难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我国在食品卫生领域就有100多个规章、500多个卫生标准。新浪网的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新法,网友最关心的是“能否真正落实和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28日在回答记者对于食品安全执法的提问时说,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一个十倍价款的赔偿。另外,在处罚幅度上也明确高于其他的违法行为。
“对于食品卫生,我们过去就有很多法律,但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立了法之后无法执行。”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王旭东对记者说。
“目前《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加强执法的部分还比较模糊,这可能会在落实执行时造成困难。”但李铀委员表示,目前情况下,《食品安全法》尽快出台是件好事,“问题还需要在今后执行过程中逐渐解决。”
对此,曾参与《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论证的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为了尽可能地消除分段监管的弊端,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细化各监管机关的职责。其次,要明确各监管机关的监管手段,使其有责有权,能有效实施监管。再次,应由各级政府出面,成立协调机构,解决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监管扯皮问题。本报记者张凌
委员建议
政府拨款建专门食品安全研究机构
“为什么三鹿事件里监管部门没有检测出三聚氰胺?那是因为我们没有这项检测指标。食品安全需要动态检测分析,而不是几十年不变!”农工党全国政协委员谢天佑准备在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国家成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研究机构,在人员、设备、经费以及食品安监检查费用方面都由政府财政承担,动态监测和分析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因素、食品的各种成分及安全性,为科学制订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可靠依据。监管部门对企业产品进行免费强制监测,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结果负责,政府监管部门与检验机构必须彻底脱钩。
而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李铀也在提案中建议,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统一规划,打破部门、行业和区域界限,成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从而形成统一、权威、强势的食品安全检测网络。“条件成熟时,还可以探索把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从政府部门中脱离出来,作为独立机构行使职能,向社会负责,定期公布食品安全状况。”
专家解读 OMP要证明无害后才能添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最近出现的OMP,即使无害,也要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程序后,证明无害,得到批准,才能添加到食品中。
“三胺”事件催生食品安全法
曾参与《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论证的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草案正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是2007年12月26日。2008年8月25日进行二审,三审则在“二审”过后不到两个月。在“三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作出了8方面重大修改,一改往常“三审”时对法律草案“小修小补”的做法。
从某种程度上,“三鹿奶粉”事件推进了新法的立法进程。“三审”中,有6条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的修改。
食品安全委员会不接受个人投诉
信春鹰:如果个人发现了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不能直接和食品安全委员会联系,因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利。(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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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药监改革今年正式启动
在去年启动的大部制改革中,药监并入卫生系统是重要一项。近日,四川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正荣表示,四川省的药监改革将于今年正式启动,但“凡事还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
事实上,四川药监系统改革今年一开年即已悄然开始准备工作。省政府办公厅1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冻结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编制并加强人财物管理。根据通知,全省食药监管系统从今年1月14日起即全面冻结人事,停止了各级领导班子的调整和各类人员的任免、调入及新增工作人员。同时,省药监局将“即行组织实施对2008年11月10日后进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各类人员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