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公磊、李京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姜立贵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姜立贵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春节,担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集团)董事长及党委书记的姜立贵到厦门旅游。在此期间,姜立贵收受城乡集团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黄泽宇(已判刑)给予的1万美元。这些钱是黄泽宇用来感谢姜立贵在他就任城乡集团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
同年,城乡集团与北京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凯旋房地产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陈凯(已判刑)为寻求姜立贵对该项目的支持,送给姜立贵之妻孔某5万元人民币现金。姜立贵知道此事后,仍将现金收受。
法院认为,姜立贵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法院判处姜立贵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