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好,谢谢毛教授,刚才毛教授说到一个对比,就是说在国外的某些官员,一旦被引咎辞职,或者被免职之后,可能政治生命就完结了,为什么我们和他们有这么大不一样的地方?
王锡锌:
可能是官员在产生的机制上,首先产生的机制上有一些差异。当然官员的引咎辞职,或者说被免职,也要看它产生的适用。
有的时候,比如说我们看到引咎辞职,可能是基于道义上的,某种道义上的责任,本身我并不负有直接的责任,这种道义上或政治上的责任,应该说官员我们形象讲,东山再起的可能性是有的,而且制度应当给他这样的机会。
但是有的官员可能是因为,比如说是因为品行,或者是因为重大的一种失误,或者是渎职而导致了这种问责,那么这个时候,应该说对这样的官员,可能要有更多的,即使他有可能复出,我们也要有更多的,我们这里强调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要有非常充分的理由。
主持人:
说到理由,王教授,您觉得是引咎辞职这个标准不清晰占的分量更重?还是说各级各地政府对引咎辞职的执行不利占的更重,从现状来说?
王锡锌:
这两个问题可能都同时存在。首先我们来看引咎辞职,现在各个地方都有各种各样的规定,从中央的规定来看,我们前面已经分析了,就是在标准上,塑料有了一些杠杠,但是这些杠杠太原则化了。
主持人:
弹性太大。
王锡锌:
所以我们现在叫官员问责制是一个柔性的,或者叫弹性问责,而刚性问责相对来说现在比较缺乏,之所以刚性问责这个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我看最主要的还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原因是,我们现在问责制度主要是在系统内部封闭进行的,民众基于这种外来的这种监督参与,相对来说现在起的作用还比较小。
主持人:
这是一个。
王锡锌:
对。第二个,我们的问责机制比较温柔,而这种温柔本来是可以,但是温柔的问责应该与严格的法律究责,这两个要结合起来,所谓法律究责,我们现在对公务员,对官员。
主持人:
就是行政问责。
王锡锌:
不,我们有纪律处分,各种各样的行政处分,我们还有《刑法》上要有相应的如果说……
主持人:
我们有司法问责吗?《刑法》上有规定吗?
王锡锌:
我们当然《刑法》上有规定。
主持人:
但是我们用过没有?
王锡锌:
我们在一些个案中也用过,比如说一些违法侵占土地的这种情形,官员肯定是要问责,但如果你触犯了《刑法》,当然也会问责,但这种情况,一般温柔的问责和法律责任的追究,它的衔接不够完善。
主持人:
没有外部的监督,自己内部又温柔的话,这样就可以产生很多问题,也可以隐藏很多问题。
王锡锌:
隐藏很多问题,于是有些评论就指出,我们现在的这种问责制看起来是要为民去追责,要体现出有权必有责,但是在操作过程中,一方面因为标准过于宽泛,另外一方面,操作过程中弹性又过大,所以导致我们刚才说的行政问责制看起来声势很大,但是正在演变成保护官员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