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着给“盼盼”,暗中给儿子
2003年11月至12月,王亚忱指使会计王纯杰以北京京邮彩虹陶瓷销售部的名义,对华隆公司虚开两张发票,金额170万元;以山东莱州仲院镇洪军石材加工厂沈阳销售处名义,对华隆公司虚开两张发票,金额为95万元。华隆公司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在财务账上虚挂应付款北京京邮和莱州石材265万多元。其中,99.8万元被王亚忱分3笔侵占。
第一笔,为其关系人张文娜支付服装款。
第二笔,2004年3月15日,王亚忱指使出纳员佟小飞将华隆公司40万元转至阜新隆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军,由王亚忱实际控制,以下简称“阜新隆华公司”—记者注),并指使王纯杰虚构王景文签收自制的白条子收据,以支付北京京邮货款为由将账作平,将该款非法据为己有。
第三笔,2002年12月12日至2003年12月31日,王亚忱指使华隆公司财务人员,将该公司款项267万元分8笔计180万元汇入阜新隆华公司,另一笔87万元汇入其子王晓刚实际控制的阜新市太平区鑫帝物资经销处在中国银行的账户。
王亚忱指使华隆公司财务人员对财务账目进行调整,将公司账户中阜新隆华和太平鑫帝两个科目虚构为与华隆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盼盼”科目。将上述267万元在华隆公司财务账上虚记应收“盼盼”267万元。后阜新隆华公司以虚构的“盼盼”名义陆续返还217.2万元,尚欠49.8万元未还。
为侵占该款,王亚忱指使华隆公司会计王纯杰于2004年3月虚构王景义、王景文签收自制的4张白条子收据,以支付北京京邮货款为名,对假“盼盼”科目应还华隆公司的欠款49.8万元以及其他借款69.9万多元,分4笔用现金还款形式虚假平账,进而将阜新隆华公司欠华隆公司的款项账目作平,王亚忱非法侵占了华隆公司资产49.8万元。
王亚忱辩称,设立阜新隆华公司的目的是给华隆公司周转资金,自己从隆华公司侵占40万元和49.8万元的事实不存在。辩护人称资金从华隆到隆华属于正常的企业内部资金流动,不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认为,华隆公司与阜新隆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在两公司资金往来过程中,华隆公司将40万元汇往阜新隆华公司的财务记账为汇往北京京邮货款,但资金实际走向是转往阜新隆华公司。阜新隆华公司尚欠华隆公司49.8万元,被以虚假的自制白条平账,通过相关鉴定结论可以确认4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49.8万元的账目已经被作平,并由王亚忱实际控制。故王亚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王亚忱谎称为公司垫钱套取资金
平山区人民法院认定,2004年6月至7月间,王亚忱与张大东口头约定,华隆公司用阜新商贸城A西107号170.9平方米、A南221号42.73平方米两处房产,以135万元价格,置换张大东一辆奔驰S500,此后,张大东将车留在华隆公司。2004年10月28日,王亚忱应张大东的要求补签了以车置换房产的抵账协议。
同年10月12日,王亚忱指派华隆公司总经理于雅君与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建”——记者注)签订抹账协议,用该奔驰车抵顶华隆公司应付十四建的135万元工程欠款。同日,王亚忱授意王纯杰将华隆公司与十四建的抹账协议记入华隆公司财务账。
然而,为达到侵占的目的,王亚忱却虚构与十四建抹账的奔驰汽车是其个人提供的事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王纯杰将135万元记账为应付款李立新,将该款挂在李立新往来户上并陆续将款提出,非法据为己有。
王亚忱为掩盖侵占华隆公司资产的事实,于2005年2月至3月间指使王纯杰将与十四建签订的抹账协议撤出后交给王亚忱。
证据显示,华隆公司财务账上原始凭证处只有“抹账协议”4字,协议部分却被撕去。
一审开庭时,王亚忱把责任完全推给会计王纯杰,称自己从未从财务账上把原始抹账协议撤出,是王纯杰将账目记错了。
不仅如此,王亚忱还谎称自己为华隆公司垫付水泥款66.7万多元。2004年12月,王亚忱指使华隆公司采购员林兵安排他人对华隆公司虚开发票,林兵遂让阜新玉江五金建材商店虚开材料款发票7张共计68万元。
王亚忱虚构他本人为华隆公司垫付水泥款66.7万多元的事实,又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会计王纯杰将该款记入王亚忱以司机李立新名义在华隆公司设立的个人账户并非法控制。案发前,除32.19万多元尚在挂账外,剩余的34.5万多元被王亚忱陆续提出并非法据为己有。
王亚忱在一审开庭时称对林兵这名员工没有印象,该起事实根本不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证人王纯杰、林兵、李立新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和鉴定结论相互佐证,可以认定王亚忱侵占华隆公司66.7万多元的事实。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金额为66.7万多元的材料消耗单签字“王晓军”为王亚忱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