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完廉租房,茅于轼再次把矛头对准经济适用房。4月1日,在武汉举行的一次经济论坛上,经济学家茅于轼表示:“经济适用房既没有效益又没有公平,我反对。”经济适用房效率低、不能创造财富;经济适用房还创造了贪污腐化的机会,成为茅于轼炮轰经济适用房的三大理由。(4月2日《武汉晚报》)
必须承认,经济适用房建设是一种非市场行为,正如茅于轼所指出的,“经济适用房确实比较便宜,这个便宜从哪儿来?不是经济适用房的钢筋混凝土便宜,不是劳动力便宜,而是土地便宜。是政府低价拿地,用来盖经济适用房。”而那些承建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究竟是通过公开竞标还是内部关系取得划拨土地,其土地获取的成本价差与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之间存在多少利润“秘密”,长期以来是一个未知数,这一切造就土地和资金的暧昧关系,都容易出现经济适用房“低价”背后的暴利陷阱。
经济适用房满足的是一部分特殊群体(按照制度设计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但由于是一次性销售,其价格依然为绝大多数低收入群体无力承受。与此同时,之前很多地方政府,都将经济适用房建在城市的外围和自然环境相对较差的地区。比如据媒体报道,考虑到土地成本,北京、南京等一些大城市的经济适用房,集中建在了城市的外围地区。如此一来,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是改善了,但他们的生活从此以后就不那么方便了。再加上很多新建小区配套设施不全、交通不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会远远超出他们的家庭“规划”。经济适用房的不适用性在此体现得淋漓尽致。
经济适用房似乎长期陷入自身定位的困惑中——笼统的“中低收入群体”并未明晰厘清经济适用房的实用对象是谁,什么样收入标准的人才能获准,是由政府单方面界定还是民意论证?即使按照现行规划的收入标准,政府是否有能力保证该收入群体全部囊入经济适用房保障体系中,如果不能,又如何解释让一部分符合条件者可入住,而另一部分对等条件者继续无望的逻辑矛盾?
房地产资源的买卖环节应该由市场来配置,而不是由行政权力来控制。历史经验早已证明,一个由“万能政府”单一控制而非多元的商品房买卖模式垄断市场时,比如计划经济时代国民住房只能坐等单位分配,反而会让更多人的住房权益遭到损害。经济适用房试图重返当年的国家福利分配之路,通过对土地资源、交易价格环节的控制,来满足一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要。但当政府真正介入市场微观领域,又发现其需配套的资源供应、过程监管、门槛设立等成本几乎无穷大,是政府不能承受之重。
于是,一个看似政府控制实则“放任”开发商自由裁量的经济适用房市场出现了。基于收益与成本付出对等的经济人理性,开发商拼命要将经济适用房建得越大越好;基于资源供给的相对有限性、分配权属于政府与开发商,以及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与市场标准的价差,在分配福利的时候难免出现“有失公平、滋生腐败”等问题;由于经济适用房数量供应有限,于中低收入群体的庞大需要如杯水车薪,人人抱怨的后果很快显现。
从现状来看,我们至今还没有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能够支撑徘徊于市场利益回报与计划经济控制之间的经济适用房模式,当理论与实证都在不断反衬经济适用房之路越走越窄,日益脱离制度设计初衷与民众需求时,对政府、开发商及民众三方来说既不经济更不适用的经济适用房,上有香港十万经济适用房计划破产的前车之鉴,下有各地经济适用房弊端浮现的现实参照,它究竟还能维持多久的制度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