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国资委发布《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就职工董事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等特别职责作出详细规定。
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国资委强调,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与此同时,在履行董事职责时,还应当履行由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这些特别职责包括: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等。
办法指出,职工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其中,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通报事项则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办法也对职工董事的履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听取职代会、工会、职工和外部董事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参与决议事项的议案拟定,反映所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等。
为确保职工董事能够有效履职,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办法要求公司经理层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邀请职工董事列席会议,并为职工董事调查研究、查阅资料等履职活动提供条件,安排进行培训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