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9号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的薪酬原则上不得高于07年度薪酬的90%。
规定明确指出,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包括(税前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时,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则确定。
在此基础上,2008年度业绩下降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再下调10%。对于2008年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
对于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应主动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
同时,各国有金融机构要以上限确定其他员工薪酬,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财政部认为,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在08年度实现业绩增长的情况下,主动降低高管人员的薪酬,这符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
财政部表示,这次出台有关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降薪的通知,一方面有利于公平社会收入分配,有利于维护国家和股东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进薪酬决策机制,促进激励和约束并举。 (文/央视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