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陈菲)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救灾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在中央层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救灾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救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救灾工作。
在地方层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救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综合灾害风险调查,对灾害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登记和评估,编制灾害风险图。综合灾害风险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受灾基本情况。
据规定,中国将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同时,根据区域规模和需要,将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或者通过实物存储和协议储备等多种方式,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根据规定,救灾款物只能用于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六方面的支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受灾人员伤病救治;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救灾物资采购、储存及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