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建经适房需谨慎试行
在很多专家看来,将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不是不可行,但关键是要廓清认识、把好关口。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梁鸿认为,住房公积金作为公共基金,具有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特性;从财产权的归属来说,职工个人是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者。然而,所有者并非一定是占有者,也并非一定是使用者。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看,住房公积金的所有与占有是分离的,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占有权和法定的使用权。此外,“在本金和利息的安全能得到保证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使用金融存款进行金融投资,”梁鸿说,“从这个意义上说,缴纳住房公积金就像到银行存款一样。”
但是,将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面临的障碍也是显而易见的。
比如,合法性问题。目前公积金是按照有关法律条例征缴的,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储蓄资金,法定用于个人合法提取和购房贷款,有关条例中并没有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途。如果用公积金建设经适房,必须修改法律。还有资金安全性问题:经济适用房是商品房,但并非完全由市场导向而建,如果上市后卖不掉,很可能成为公积金的坏账。再有,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行政化运作的事业单位,如何防止相关腐败行为也是一个难题。从这一意义上说,公积金与经适房的“对接”,需谨慎试行。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吴光伟认为,用公积金建经适房是一柄“双刃剑”,整个过程的合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如何保障公积金的安全更是重中之重。为此,应该充分做好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立法工作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