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在获得所供职酒店的礼券后将礼券转卖,在离职时被酒店从工资中扣460元,张小姐将酒店诉至法院。昨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张小姐的请求。
2007年12月,张小姐获得所供职酒店免费高级客房礼券一张。张小姐找前台同事马先生帮忙将礼券转卖,马先生从前台收取的顾客消费现金中取出460元,用作兑换该礼券的钱交给张小姐。酒店得知后,去年2月,从张小姐工资中扣除460元。
张小姐将酒店诉至法院。酒店在庭审中辩称,张小姐私自用“奖券”兑换酒店营业收入。
法院认为,张小姐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酒店扣减工资依据不足,判决酒店返还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