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张景勇)20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草案还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的国防动员义务以及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
草案还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作了规定。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程序和补偿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作了规定。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说,这些规定把保证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与保障公民和组织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有利于将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