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二十日在此间举行,首次审议了国防动员法草案。草案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做了规定。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在会上对国防动员法草案予以说明。
梁光烈表示,国防动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确立的一项国防基本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战略措施。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对于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草案称,国防动员法是一部规范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的重要法律。
在草案形成过程中,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就起草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反复沟通协商。
根据宪法和国防法对国家机构国防职权的规定,草案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做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草案同时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动员决定之前,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