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城管执法尺度的不明确,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与小商贩的冲突不断,社会对此非议颇多。日前,在湖南长沙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办公楼的楼梯间,几位市民正围在一块被称作“罚没物资去向”的公示栏前细看,上面贴着城管执法罚没物送出后的回执或收据,这种“罚没—送出—公示”的做法在全国属首创。(5月5日《人民日报》)
与以往城管执法时的话语蛮横、行为粗暴相比,长沙城管部门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执法的公正、透明,得到群众的肯定。对于城管主动变通执法方式的行为,我们既要给予肯定,更应反思和探究城管执法权限问题,倘若这个问题没有厘清,即便城管主观上想文明执法,客观上也很可能导致胡乱执法。
严格地讲,全国的城管机构都不是依照现行法律设立的。虽然城管“出生”十余载,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全国性法律法规承认城管的法定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城管是地方政府没上“户口”的“私生子”。“先天的不足”和“后天的营养失调”,导致一个个致命性缺陷不断呈现在公众面前。
首先是机构设置混乱无序。一般来讲,凡地方设置的部门,中央都有对口管理部门,而城管则是例外。中央没有专门的城管管理部委,而地级市以下城市大都设置了这个机构。因此,在城管设置上,全国基本上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
其次是城管职能繁杂,变成城市的“统管局”。据统计显示,城管执法权限包括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秩序、工商、市政、公用事业、停车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城市河湖、黑车、黑导游等14个方面,涉及职能近300项。凡是其他部门管不了、不愿管、不好管的事都由城管代劳,这种执法方式不仅让城管执法权限“无边无际”,更造成了职能交叉、利益冲突。
最后是城管的执法程序不规范。对于执法者而言,严格执法程序,才能保障执法结果的公平和正义。而城管部门由于缺乏统一的人员招聘、管理、执法程序,使得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野蛮行为多,如果在执法根源上就存在违法嫌疑,又如何能依法履行职责呢?
因此,政府以及公众的目光,不能仅仅在城管执法模式上聚焦,更应把精力放在厘清城管执法权限这一问题上。具体地讲,首先要给城管部门“定名份”,明确其执法权限和法定职责,使城管执法“师出有名”;其次是规范城管队伍,拟定执法程序,使城管执法“有规可依”。一言以蔽之,先厘清城管执法权限,再谈依法履职,文明执法才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