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清洁工梁丽"捡"到300万金饰,可能被判刑,16日,深圳几个著名的律师和学者就各自观点进行了激辩。主要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秘密窃取”、“是否有非法占有意图”、“是否拒不交还”等几个问题。(《广州日报》5月17日报道)
看到各地各地知名律师为自己观点的百般辩解,可谓到了脸红脖子粗的境地,然而司法机关还未最终做出相应判决,种种状况都不禁让我联想到了几年前轰动全国的“许霆案”。而我仍然坚持认为:清洁工没有罪。
众所周知,拾金不昧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约定俗成为一种无形的道德准绳。近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跟进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拾金不昧在道德和法律之间的模棱两可,使二者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
梁丽打扫清洁时拾到金饰,没有像大众心目中的高尚形象那样极力寻找失主而是带回了家,这是自私地接受财物诱惑而违背了传统道德标尺的做法,是不高尚的,也是不对的,因为这毕竟是他人财物怎能随意据为己有,一分一毫的合法财产都有法律保护,更何况如此巨额金饰(当然,这也正是常人所难以抗拒的诱惑)。然而,在警方的劝说下,她自愿如数上缴了所谓的“赃物”,这样的结果不正是失主所需要的么,不正是法治所要求的么,既然做到了两全其美,也是众望所归,缘何要将多数人都会做出毫不犹豫接受“天上掉馅饼”的抉择之于普通的清洁工一纸诉状,重罪告上法庭,更可笑的是众多名律师们各抒己见甚至还针锋相对却也得不出最终结论。原本一个简单得幼稚园小孩都一目了然的“失物找失主”“游戏”,竟要折腾出如此风波。如此一来,“许霆案”有续集可看,一方面给民众上演一出滑稽的喜剧供茶余饭后的谈资,然而另一方面却表明了我国法制体系的不健全、司法机关的不严密等严肃问题,大可谓社会的悲剧。而这个悲喜交加的剧情中,仅就名律师们提出的观点来说,我始终坚持如此行为,无罪可告。
“秘密窃取”与“拾金”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认为的被害主体人不知道不觉察的手段非法获取财物的就是秘密窃取。笔者认为这种说法适用于原本就是小偷这类人物,而作为一名普通清洁工的梁丽,看到地上有纸盒,作为最起码的清洁职务分内的事情,她必定会将其拾起扔进垃圾箱或其他,无论纸盒是有用还是无益,这都是一个最简单不过分内的“举手之劳”——拾捡而已。并且这个纸盒在公共场所,对于任何一个有点环保意识的人来说都会做出这样的简单动作。而暂时将金饰据为己有,仅仅是许霆的翻版,是人性的弱点加注在这样的偶然事件上的无辜之人,并且这个行为她还告诉了同事,也不是暗自独吞。所以说其“秘密窃取”言之过重。
“非法占有”之过
梁丽没有目睹盒中何物就将其带走,就如我们路上随手捡起一张纸没有注意到那是一张存折就收好一般的性质,不过是路上摘花、街上捡草的随意行为罢了。蔡画大律师这一连串的设想问题、推论,即使在纯洁的行为也有可能被推翻的,何况事关财物。如网友所说,以其观点类推,一单位的保洁员把大家丢弃的设备包装箱放进洗手间,攒多了拿去卖掉,是不是非法占有,保洁员卖废品的钱是不是要和班组长平分,有法律规定捡到东西要上交吗?……为何人们总是拼死拼活的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将一个最质朴的举止曲解为动机不良呢!奈何这位大名鼎鼎的律师非要置人于死地,而不能接受世上还是有心地纯朴之人呢——悲哀啊!
“拒不归还”,何出此言
判定任何一项罪名都需要要素构成,而“拒不归还”则是该案件罪名形成要素之一。但事实上,梁丽将财物带回家后,再警方介入调查时的劝解过程中,她就已经把所有财物如数上交,并且是自愿的(即便有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者要认为不是自愿行为,但总归是上缴了)。这样的原物奉还难道也可称为是“拒不归还”么?
论罪量刑,应道德与法律兼顾
就梁丽案件来说,综上所述,根部不符合盗窃罪的种种特征。行为人听其良言、失物奉还无疑是一桩道德、良心受谴责的简单事件,并且这样的重判也与我国的法律原则本身相抵触,为何要因为失物数额巨大而将其扣上“莫须有”的罪名、让许霆案一版再版呢!当然,对于此事件,在授以法律意识教育之外,还是应该受到一定的道德规整。该案在为我国法制建设添砖加瓦的同时又给人们上了一堂较好的思想道德教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