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通知 要求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目前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
通知说,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农村深入开展,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影响了村民的参与热情;有的地方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选举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选举方案制定工作;加强村级财务审计工作。
通知要求,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规范投票行为。
通知还要求,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后续工作;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通知强调,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贿选的界限,加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同时要求加大对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通知说,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style="WIDTH: 140px; HEIGHT: 40px" height=40 alt=新闻链接hspace=0 src="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4/13/xin_1720404191315156104336.gif" width=140 border=0>
专家:加快修订村委会组织法 遏止“村官腐败
据统计,在200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村官”达2850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数据,在200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4968人,占42.4%。其中,村党支部书记1739人,村委会主任1111人。
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党员占70%
新华网武汉5月16日电(周钢 俞俭)记者16日从民政部、中组部在武汉举办的村委会选举工作示范讲习班上获悉,截至2008年底,中国共有农村村民委员会60.1万个,村委会成员240万人,其中党员占70%,村委会干部中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两个职务“一肩挑”的占到61.9%。
遏制“村官腐败”应建立回避机制
根治村官腐败现象,需要法律规范。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颁布实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急需修改。目前,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程序已经启动,去年底该法的修订草案已经报送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修订草案将于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