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超市达成了10倍赔偿协议。 陈郁 摄
买了变质粽子获得10倍赔偿
昨天是食品安全法实施首日,南京一市民成为“获利者”
南京市民贾先生花11.2元买来的粽子出现异味,结果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新规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昨天向其支付了112元的赔偿金,并承诺报销来回路费和医院检查费。这也是新规实施首日,该市第一位享受《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付”条款的消费者。
粽子刚买回家就发现变质
5月29日晚上5点左右,南京市民贾先生在该市城北时代超市,购买了2袋一康牌肉粽,每袋的价格为5.6元。
付款之后,贾先生回到家,打开肉粽包装开始食用,可是刚吃了几口,贾先生就隐约感到粽子好像味道有点怪异,他瞅了瞅包装,发现肉粽并未过保质期,于是贾先生也没多想,就一口气将剩余的粽子全吃了下去。
吃完之后,贾先生又将粽子拿给自己的岳母吃,但岳母刚吃了一口就发现粽子味道不对,好像变质了。贾先生这才怀疑,可能自己买的粽子出现问题了。
明明自己是在大超市购买的,怎么“出炉”不久的肉粽就会变质呢?为了判断买的粽子是否变质,贾先生特地喊来了家里的其他成员一同品尝肉粽,结果大家一致判定,粽子的确有怪味,变质了。
晚上7点50分,贾先生和家人带着问题肉粽,来到超市进行交涉。经过查验,超市方当场承认,自己销售给贾先生的肉粽确实存在异味,并马上通知货柜,对全部肉粽进行撤柜。
超市向贾先生表示了歉意,并同意按照《消法》规定,对贾先生按照退一赔一的方式进行赔偿,对此贾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因为他怀疑自己和岳母的身体,因为吃了变质的肉粽而受到影响。并提出,要求超市写份保证书,在明确肉粽确实属于变质产品的同时,承诺贾先生及其岳母,因为误食了问题肉粽,在15天之内如果身体出现任何问题,所有状况由超市负责。
对此超市表示不能接受。其间双方又沟通过两次,但均未达成协议,最终消费者将这家超市告到了南京市鼓楼区消费者协会。
10多元的粽子赔了200元
接到投诉之后,昨天上午南京市鼓楼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了一起进行调解。由于当天正好是《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首日,因此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提出,将按照新规进行调解,贾先生和超市方均未提出异议。
于是,在对事实调查确认之后,消协工作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对贾先生所购的肉粽进行退一赔十,共计5.60×2袋×10=112元;另外报销投诉方的交通费88元;除此之外,超市还承诺,贾先生家人因食用有异味的粽子到医院检查看病的所有费用由超市方承担。
在一个小时之后,双方就在盖有鼓楼区消费者协会公章的“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贾先生表示满意。
两袋价值十多元的粽子,赔了200元“天价”费用,这对于处理此案的南京市鼓楼区消协秘书长丁梅来说,还是第一次遇到。
在她的印象中,十几元的食品投诉案件,最高的一次赔偿调解,商家也就赔了100元,那个时候,还得当面表扬商家处理投诉的态度好,因为人家确实超过了《消法》关于“双倍赔偿”的条件。
就贾先生的遭遇而言,如果按照以往通行的法规——《消法》第49条的规定,他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就是“退一赔一”,显然贾先生的维权行为除了能出一口气之外,甚至连来回的交通费都拿不回来,更谈不上对超市有什么警示作用。
对于《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条文,丁梅预计,将会有更多的消费者站出来进行投诉,因为随着消费者索赔的赔付标准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也将上升。同时,丁梅也强调,新规中关于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保障,例如一瓶矿泉水喝坏了肚子只能赔10瓶矿泉水的钱,但喝坏肚子看病的钱就属于民事责任,生产者要优先赔偿。
“十倍赔偿”不是终点
对于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的首起消费投诉事件,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许明表示,这说明商家已经认可了“十倍赔偿”的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个利好消息,同时也强化了商家的质量把关意识。另外也说明,政府部门已经将带有惩罚性的条款纳入了消费维权的范畴之中。
不过他也指出,就目前的“十倍赔偿”条款而言,虽然比以往的“双倍赔偿”的数额要翻了5倍,但对于一些本身价格不高的产品而言,其赔付标准仍然不高。例如如果买到一根过了期的价值1元的棒棒糖,那么商家的最高赔偿金额也就10元,这既不能让消费者感到维权受益,同时对商家丝毫没有惩罚性。而在国外,对于这些小额商品,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就设立了最低赔偿限额,也就是说,如果你买的是1元过期的棒棒糖,那么商家最低的赔偿标准就是1000元。
许明直言,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增加食品企业的违规成本,让惩罚性条款加重了,这才能时刻鞭策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安全意识,让食品质量更加安全。他相信,过不了多久,“十倍赔偿”的新规也将会被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规定”所取代,终有一天,食品企业的违规成本将让违规者望而却步。本报记者 陈 郁
国家质检总局正对红牛饮料进行检测
据新华社电 国家质检总局1日发布消息称,他们正在对国产红牛饮料的原料及产品进行检测。
近日有媒体报道,奥地利产红牛可乐及红牛能量饮料分别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被检出含有微量可卡因。质检总局立即对相关产品进口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2008年以来,我国内地未进口预包装的红牛可乐或红牛功能饮料用于商业销售。内地销售的红牛饮料均为国内生产,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对国产红牛饮料的原料及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及时对外公布。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昨天,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指出,食品是特殊的产品,这样的工作岗位,患有法律规定疾病的病人不能从事,但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苏志说,乙型肝炎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医学上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苏志指出,其实乙肝在中国携带者很多,约占十分之一。把十分之一的人都排除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之外不恰当,涉及到他们就业的权利和作为公民的权利。所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健康体检方面,还要和有关部门一块作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