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取消收费的新文件
在2009年调整方案中,类似这样令人不解的地方还有不少,其中涉及多项收费。不少收费项目按照中央和浙江省的规定,早已减收,甚至免收。郑向东的解释是:“对一些费用收还是不收,是要看地方对上头文件怎么理解了。”
例如,龙泉市2009年调整方案对“耕地开垦费”的收费所依据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通知是2008年6月11日下发的,该通知调整了浙江省境内四类地区“耕地开垦费”的收费标准。
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了解到,依据该《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9月16日印发了《转发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为“耕地开垦费”收取从标准到范围作了更明确和细致的规定。按照浙江省国土厅的规定,此类农民建房一律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再比如,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浙江省人民政府2002年12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县政府给予免收出让收入和配套费用等扶持。
然而,龙泉市2009年调整方案又一次“忽视”了这份比较新的规定,方案为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找到的依据是浙江省1997年发布的两个文件。
对此,郑向东解释说,要制定一个规费调整方案,“别说你不是专业搞这个的,就算你是纯物价部门搞起来也比较难”。他告诉记者,之所以出现收费依据的文件可能跟现有的一些规定“有时间差距”,“是因为两个层次的原因,一方面是制定规费调整方案的工作非常难,横向涉及国土局、建设局等很多部门,另一方面是对一些文件的把握和理解可能会有不同,从北京到省里,关于规费的文件太多了,有时候一年要调整好几次,这就要看怎么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