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向东看来,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设施费”,浙江省政府2002年《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应该“是农民在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建房那就是不收的,其他的都要收。虽然一些联建的农民土地是安置留地,但是性质是国有的,那就应该收”。郑向东强调“都要回到土地性质上来的”。
而关于“耕地开垦费”,郑向东直接告诉记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的文件不能作为收费依据,“规费的收费依据只能是四类,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浙江省规定、部委办规章,国土厅的文件是不能作为收费依据的”。
记者致电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浙江省物价局,得到的答复却是,省政府2002年的通知和省国土厅2008年的文件均是目前有效且最新的收费依据。而且记者在龙泉市2009年调整方案中也看到,收取每建筑平米15元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所依据的文件龙泉市物价局、财政局和人防办联合下发的文件,显然并不在郑向东所理解的可以作为收费依据的四类文件之列。
“另行收取”
龙泉市政府2008年3月2日也曾印发过一份《关于龙泉市城区及工业重点乡镇农民联建房规费调整方案》(以下简称2008年调整方案)。在2008年调整方案中,明确列入收费项目的有一项为“耕地占用税”。其所依据的文件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龙泉市作为浙江省欠发达地区按照每平方米3.75元的标准收取。经记者查询,该条例已被废止,代之以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