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7月19日电(记者樊宇)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对返乡农民工由原来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调整为允许返乡农民工第二次享受培训补贴,调整补贴的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广西各级各部门将2009年定为“职业技能培训年”,全面展开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动员各级定点培训机构、企业自有培训机构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针对农民工的不同就业群体开展专项培训。
为支持农民工参与各类培训,《通知》明确规定,全自治区将完善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培训补贴办法。进入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习,学时在一个学期以上、完成规定学习内容且成绩合格的农民工,按照自治区规定将获得学杂费、食宿费补助;进入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习并取得全日制学籍的农民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将获得包括学费、生活费、奖助学金在内的补助。
为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通知》还指出,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如果返乡农民工创业成功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自治区将分别给予补贴;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鼓励返乡农民工在农村开展规模以上种养业,并按照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标准给予补贴。
此外,根据新的规定,经批准的市、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返乡创业园等,都要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