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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岩松同意这两位教授的观点吗?
白岩松:
我两者都不同意,我是觉得,单纯拿哪一个现在的罪名判断这起事件,我觉得都有很大的漏洞。这就直接回到一个问题的最本质,我觉得刚才两位专家都谈到一个现行法律的问题,也就是说,是,我也同意这个观点,如果拿现行法律的观点的角度来说,我可能更愿意多站一点点后一位专家的意见上,其实我觉得这两个罪名哪个来认定我都不同意,因为必须法律要做出相应的修改,刑法第133条已经很多很多年了,我们现在是一个相对不变的法律在应对急剧变化的新的犯罪类型,明显跟不上了,所以国外也存在着,不断地跟着新的情况,法律进行修改,以便跟得上犯罪类型的变化。
所以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我相信我们现在的法律界人士应该考虑这件事情,更何况我们的人大代表也有责任,针对已经接连出现在全国受众面前的时候,让大家左右为难,而且各地判的都不一样,你说同样的事件如果发生在另一个省,就判了七年,但是在这个地方就死刑,那你说这个公平吗?
主持人:
所以又回到两位专家,刚才我们在演播室说到,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摆在那儿,所以才不得已在这两种要么是特别轻要么是特别重的判决之间选择。两位专家怎么看待刚才岩松的意见,首先我们来看看洪教授的看法。
洪道德:
应该说专门针对这种交通肇事,目前法律没有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现行法律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也就是说,目前来讲,是不是现行法律已经到了非改不可,已经不能适应了,我不这么认为,因为交通肇事罪加上逃逸,再加上逃逸致人死亡的,它的量刑是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是到15年,而不是7年,但是条件必须是交通肇事以后先逃逸,然后逃逸还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样就可以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限度内进行处罚。而以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法律也没有只有死刑这一个档,它是从十年开始的。所以实际上这句话是衔接的。两个罪是衔接的,从量刑这个角度讲,它不光是衔接,还有五年的重叠。
主持人:
您是觉得现行的法律是够用的。
洪道德:
是够用的。
主持人:
我们再来听听张青松主任的意见。
张青松:
您好,我觉得刚才岩松所说的是一个法律如何修改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交通肇事的量刑如何加重修改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但是现在需要考虑的是,现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出现这个个案怎么处理的问题。其实它在现在的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就是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而孙伟铭的行为正好符合这样一个法律的规定,所以按照交通肇事罪的处理,应该是对法律尊重的一种表现。而且我们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我们用一个个案去突破法律的规定,本身这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挑战。
主持人:
张主任,您觉得这种量刑,就像我们刚才在演播室说的,如果这个地方判处死刑,那种地方只判处七年,给人的感觉,这种偶发性和随意性是否是存在的?
张青松:
我觉得这就是我们法律,因为我们法律现在似乎已经无法应对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的很多的个案,一个地方不同的法官都可能对同一个案件做出不同的结果,我认为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法律的执行必须达到一个相对比较统一的标准,这样法律才是一个良性的执法状况。
主持人:
岩松你看,刚才你说是法律不够用,现在是洪教授说了,法律不仅够用,还有五年的重叠。
白岩松:
不,其实从具体的案例跳出来,现在很大的一个问题摆在所有人的面前,现在很多人看到,性质有些相似的案件,可能在这个地方是死刑,在另一个地方就是七年。这个情况已经摆放在我们所有人的面前了,具体的案例我觉得作为媒体人不好去说一说二。但是这个现象已经摆放在所有面前。你说是合适,只说是合适还要借用,有的地方就不借用,全国在司法面前的时候是有不同,看样是犯罪者也需要运气,看你在哪犯罪了,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现在全国的机动车辆已经1.7亿多辆,驾驶员比有驾照的还要多,用前一位专家的话来说,潜在的酒后甚至无证驾驶的,它都存在着故意犯罪的可能。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快速进行相应的修改,来进行比较严厉的约束,更大的悲剧还会出现我们的面前。
主持人:
这是我们刚才分析的前两者,一个是无证,一个是醉酒,如果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话,只要是出现这种行为,就都应当对他们实施处罚。
白岩松:
都属于潜在的和正在实施的故意杀人。
主持人:
但是我们现实生活中没有对他们进行这样的处罚。
白岩松:
所以我说,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一个是法律的修改,另外全国必须修改的时候,法律一盘棋,接下来我们会有一系列的时间进行解读,关键不在最后已经产生的悲剧案件,如何通过平常严格细微的执法,使犯罪的基数大量减少。现在醉酒驾车的,无照驾驶的,超速的、判罚和在执行的时候太轻,太随意,使金字塔塔底的面越铺越广,不出现恶性的案件才怪。
主持人:
今天我们在演播室关注的是发生在四川成都被一审判处死刑的极端交通肇事案件。其实进入到今年近一段时期以来,这种类似的交通肇事案件还很多,我们不妨回顾一下。
(播放短片)
解说:
今年5月7日晚上8点多,杭州文二西路,25岁的大学毕业生谭卓走在斑马线上,一辆红色的三菱跑车突然飞驰而来,将其撞飞,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祸发生后,车主胡斌和朋友聚集在肇事现场谈笑风生的照片,引发网友对飙车族的声讨。而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到底是多少,也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公众质疑的话题。
7月20日,杭州西湖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三年有期徒刑,对于这样的审判结果,被告人胡斌的家长表示不公平,原告谭卓的父亲则表示很愤怒,并表示将进一步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然而更大的争论表现在民间和司法界的态度中,为什么肇事者的刑期只有三年,肇事者究竟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判处?现在看来,这些争论并没有因为一审有了结果而平息。
引起类似争议的还不止这一起案件。今年6月30日晚上8点多,一辆南京本地拍照的黑色别克轿车在南京金胜路由南向北行使时,车辆失控,沿途撞倒九名路人,撞坏六辆轿车,酿成五死四伤的惨剧,死者中还有一名孕妇。在巡逻警察和群众将肇事车辆逼停后,经过抽血化验鉴定,肇事车辆驾驶者张某属于醉酒驾驶,每百毫升血液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是醉酒标准的四倍多。据了解,案件发生后,面对严重的后果,肇事者到底涉嫌什么罪名的问题,也一直成为市民以及法学界讨论的焦点。
就在成都男子无证醉驾案件宣判的前一天,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草案)》,其中有一条,对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者终身禁驾的规定,而制定这一规定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这起发生在南京江宁区的重大交通事故。
同样是酒后交通肇事,发生在武汉的一起案件,上周也有了定论。去年8月6日,非洲留学生查尔斯在武汉街头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一位七旬老人,事故发生后,他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是逃离现场,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上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查尔斯判处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余元,这也成为武汉市首次判处外国人驾车肇事案。
有数据统计,2008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世界卫生组织曾公布数据,在发展中国家,每33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而对于超速造成的事故,今年上半年共造成4129人死亡,全国平均每天有5人因为超速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
今天,当人们讨论成都男子无证醉驾撞死四人是否该判死刑的时候,有媒体对案件结果给出了标题——“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当面对汽车时代频频发生的类似醉酒、超速的事故,标题背后的解决之道又在哪里?
主持人:
当我们看“交通肇事罪”的时候,传统的处理办法,一定是他肇事了才对他进行处罚,现在能不能把关口前移,在平时就有危险性,来对他进行处罚。
白岩松:
先用一个比较灰色幽默的方式去回顾一下刚才这个片子,这种方式就是,如果你在杭州的话,你是可以飙车的,因为即使撞死人最多三年,在成都千万不要再酒后驾车了,因为如果撞死人的话,你就容易判死刑。在南京最近一段先别酒后驾车,因为究竟怎么判现在还不知道,观望观望。如果您是生活在武汉的外国人,即使是没执照,撞死了别人,您也顶多是回国,然后赔点钱了事。在郑州千万别是官员驾车致人于死地,那样也可能被判死刑,12年前张金柱酒后驾车,撞死一个,父亲带着自行车又将近一千多米,最后判处死刑,张金柱说了一句话“我死在了记者的手里头。”所以看似黑色幽默的方式,你会发现,其实各地都在进行着艰难的抉择,刚才我们已经有了答案,针对越来越多的案件,在1.7亿多辆车、1.8亿多驾驶员的情况下要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
但是另外一个方面,一个很严峻的问题,的确摆放在我们的面前,那就是说,我们不能最后出了这么大事的时候才去研判,而已经开始存在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的某种可能的时候,却很随意,比如酒后顶多按我们现在的规定,15天以下的拘留,罚点款,找找人这种事可能就过去了,平常睁只眼闭只眼。
但是在美国,但凡酒后驾车就存在故意伤害。现在整个国外这方面是非常趋严的。日本在2001年的时候,对于因为驾驶导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期是15年,到2005年,酒后驾车致人于死地最高刑期是20年,因为有一个22岁的小伙子的确出现这样的案例,全日本都关注,醉酒以后撞到前车,把前车干到海里去了,结果里面几个孩子死掉了,他最后判了监禁二十年。所以酒后驾车就要坚决重的执行,而不是找个人就能出来,最后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就有一个很棒的说法,犯罪像金字塔的塔尖,但是平常已经存在犯罪基础是金字塔塔底,只有让这个塔底漏洞减少,塔尖上的犯罪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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