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案,媒体说是我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宣判之后,有人说他该死,死有余辜;有人说不该,量刑偏重。他到底该不该被判死刑?请读者看看案情,也听听笔者的说法。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惨祸是这样酿成的: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酒楼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之后,驾车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死1重伤。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伟铭驾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60km/h的限速;他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官依法对孙伟铭做出死刑判决话音刚落,原来安静的法庭不安静了,有人欢呼起来,这显然是死难者亲属的态度;孙伟铭的亲属则掩面而泣,直说“不公平,不公平!”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他说:“除了犯下这次严重的错误外,我自认还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求生的机会。我希望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他还对旁听席大喊:“爸、妈,我对不起你们!我对不起你们!”
孙伟铭悔之晚矣!他可恨,也可悲,但他的生命也是宝贵的,他的父亲母亲也令人同情,人非草木啊!但别忘了,在他罪恶的车轮下,有4个无辜的受害者,还有几个永难抚平创伤的家庭。一起惨祸,加上祸首孙伟铭,共葬送5条人命!车祸猛于虎,这又是一例。
至于孙伟铭该不该被判死刑,法官的态度是明确的。据该案审判长介绍,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高速逃逸,说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专家、学者也有相同的看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认为,孙伟铭的态度是放任的,因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是有法律依据的。他还认为,该案判决对于今后的量刑能够起到示范性作用,那就是对醉酒驾车者严惩不贷。
当然,也有不同看法,认为只有罪大恶极之人才应该被判处死刑,而孙伟铭虽罪大却不恶极,罪不该死。有律师联名呼吁刀下留人,他们认为,从犯罪构成上看,醉酒驾车和无证驾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律师甚至正告法官:重判孙伟铭的法官“酒”后驾“法”要不得!
有不同看法很正常,毕竟是首例,双方用心都是好的。笔者明确支持成都法院的判决,认为论情,论理,特别是论法,孙伟铭都必须偿命。他一无证,二醉酒,驾车横冲直撞,无视他人的生命,造成多人死伤,不重判确实不足以正国法,平民愤,保平安。倘若放他一马,今后还不知会放纵多少醉鬼街头撒野,放纵多少“牛人”闹市飙车,放纵多少狂妄领导无证自驾。要知道,这等于放纵他们上路杀人!
想想一起起惨祸,令人不寒而栗。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必须出重拳予以治理了。类似成都的孙伟铭案,南京也有一起。7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并造成5死4伤极其严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怎样判决此案,相信不久即会有结果。
且不说成都、南京对醉酒驾车依法严惩,日前,福州警方对飙车伤人也不客气了。在福州,如果在车流量较大的特定时段和路段飙车,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警方将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笔者以为,严惩醉酒驾车、疯狂飙车,体现了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道理很简单,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命为本,执政为民首先要保护好老百姓的身家性命,如果放纵一个又一个的“马路杀手”上路行凶,那么,谁来保护我们的父老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