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正是衡阳市这一规定的吊诡之处,一方面,上至教育部下至地方教育部门,都对补课行为穷追猛打;另一方面,教师的最高法律——《教师法》却对此没有丝毫涉及。如果《教师法》对此有了明确要求,那么地方教育部门对此就有了尚方宝剑,在作出规定时有理,在处理时有据。然而,现在《教师法》却没有涉及到这一话题,教育部门的种种努力,难免不给人一种形式重于内容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