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老板马某认为自己的煤矿被当地领导“霸占”,便进京要直接找到领导“告御状”,却被冒牌的“领导”骗走100万余元。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永峰、惠天明、苏苏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2007年,马某为反映山西某县委领导霸占其煤矿等事宜来到北京。11月间,马某通过朋友辗转介绍,先后结识了陈永峰、惠天明和苏苏。这三人合谋后,由苏苏冒充某部委工作人员,谎称能够为被害人马某办理检举腐败事件,先后在海淀区某宾馆内及某银行北京和平里分理处等地,收取马某100万元。此外,陈永峰单独收受马某8000元以购买手机。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永峰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惠天明,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