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元出生于内蒙古呼伦贝尔盟新巴尔虎左旗,1974年参加工作,1976年入党,曾担任额尔古纳右旗上库力农场农四队副队长,呼伦贝尔盟统计处队长、副处长、处长,根河市市长,呼伦贝尔盟组织部长,赤峰市委副书记,赤峰市市长等职务。随着职务的升迁,掌握行政职权的扩大,徐国元的私欲也逐渐膨胀起来。在担任赤峰市委副书记的头两年,徐国元对自己要求还比较严格,但随着地位的稳固,个人权威的树立,从2002年开始,徐国元将个人权力同金钱挂钩了,而且随着收钱次数的增多,徐国元收钱的心态也逐渐变得坦然。
公诉人在分析徐国元的蜕变过程时称,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漠视是徐国元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我国的法律法规、地方的规章制度中,在招商引资、土地转让、矿产开发、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作为领导干部的徐国元应当是知道的,也是应当带头遵守的。但徐国元为了牟利,钻制度空子,插手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和工程建设招投标,许多事项表面上相关程序合法,甚至手续齐备,实际上完全是在徐国元权力影响下进行操作,制度和程序反倒成了他牟利收钱的挡箭牌。添柱公司董事长卢某顺利中标赤峰市烟草专卖局1、2号住宅楼和招待所工程,就是徐国元事先和赤峰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王某打招呼、虚走招投标程序的一个例证。
对重大问题“先拍板后走程序”是徐国元逾越、规避制度的一贯伎俩。徐国元在研究重大问题时召开的“市长办公会”多是在饭桌上,从投资几亿元的“水榭花都”项目的落地,到王某收购、重组林西县铅冶炼厂,都是徐国元在饭桌上拍板定下的。一切制度、规章,在徐国元眼里成为摆设,丝毫起不到规范、约束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书记张力在剖析徐国元案件时概括了该案的教训和警示。他说,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放弃世界观改造,思想上蜕化变质,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私欲恶性膨胀,是导致徐国元走上违法违纪道路的根本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的历史时期,多种监督机制未能及时有效地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对高度集中的行政权力缺乏有力监督,是导致徐国元腐败案件发生的重要因素;相关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客观上为徐国元违法违纪牟取私利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可乘之机;封建礼俗和“内助”不廉,为徐国元违法违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