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8月12日电(记者 程士华)因涉嫌失职造成在押人员脱逃,安徽界首市看守所“5·23”越狱案两名副所长王某和马某12日在界首市人民法院受审。
被告人马某和王某均系界首市看守所副所长。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查明,2008年6月7日,王汉玉因持枪抢劫金店被羁押于界首看守所,因其具有危险性被加带脚镣。王汉玉利用监室内劳动工具、睡铺上的铁质物体等,在2009年4月期间把固定脚镣的铁丝弄开,并用布条将脚镣缠绕伪装。在押人员郭兵韦因在监室内打架被加带手铐,王汉玉用自制开铐工具帮助其打开了手铐。王汉玉与郭文武、刘家军、郭兵韦多次预谋脱逃。
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5月5日起负责看守所12号监室管教,没及时掌握在押人员思想动态,没按职责规定进行每日检查及对重点在押犯所戴械具进行经常性检查,致使王汉玉脚镣打开和其自制开铐工具长时间未被发现。5月22日晚,适逢被告人马某等人值班。王汉玉认为时机成熟,通知郭文武等人准备逃跑。23日1时30分许,郭文武按王汉玉指使先后殴打其他两名在押犯。马某带2名武警进入监区时,违反随手锁门的规定,未将监区二道门的木门和铁门及时上锁。马某来到12号监室门前,没按规定夜间打开监室门应首先打开观察孔观察情况且必须两名以上民警参加的要求,擅自打开了监室门。此时,王汉玉手持已经卸下的脚镣和郭文武等人乘机冲出,穿越未上锁的监区二道门。郭文武等3人翻越看守所大门后脱逃,王汉玉翻门时被大门铁刺刺穿右侧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5月28日,郭文武等人在河南鹿邑县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王某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其二人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秩序,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