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意见》首次从中央层面提出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针对当前一些涉法涉诉信访反复申诉、没完没了的问题,《意见》提出,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问题,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各级政法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通报,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意见》既明确了信访终结机制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同时,为防止一些地方政法机关随意使用终结机制,不重视实际问题的解决,强调中央政法机关要定期评查各地的信访终结案件,发现问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还强调,案件可以终结,但对上访人的工作不能终结。有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要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协调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范围,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问:《意见》对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要实现涉法涉诉信访形势的好转,既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把群众的实际问题解决到位,又要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意见》提出,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自觉接受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减少新的信访问题发生。对违反规定上访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有序上访。对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当事人仍然无理缠访的,要加强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动员上访人亲属、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停访息诉工作。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违法闹访,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对非法代理上访牟利,或教唆、鼓动上访人非正常上访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建立规范有序的涉法涉诉信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