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退还多收的232元
产生争议以后,黄安全先后向福州市政府12345便民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但福州电信公司的处理意见和做法让黄安全十分不满。
2008年12月8日,黄安全向鼓楼法院起诉福州电信公司,要求判定被告退回原告无故多交纳的款项并加倍赔偿;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1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分钱,并予公开道歉。
今年5月19日,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属于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而是在协议第5条规定:甲方(原告方)若不需要宽带业务要向乙方(被告方)申请取消该业务。而证据显示,被告安装宽带业务时的终端调测施工单上注明“签一年协议”,原告也在该施工单上签字,这表明原告已经向被告表明合同期限为一年的意愿。合同双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已经各自履行了义务,被告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从原告的付费号码账户中扣去2007年3至6月份每月58元的月租费共计232元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原告。
法院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况,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故意隐瞒欺骗原告的情况,因而原告要求双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损失,因此其此项主张法院也不支持。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法定的适用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分钱并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鼓楼法院判决被告福州电信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23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黄安全认为,由于《福州电信宽带网业务服务协议》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并在其业务范围内广泛使用,该合同中关于“宽带年缴费业务到期后,用户如果没有及时续费,电信公司就会按月付费标准每月扣除月租费,如果到期后用户不想续约,需到营业厅办理取消自动续费业务”这一条款,严重侵害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除己方责任,应当确认无效。
目前本案正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