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某机关原主任科员陈某,利用职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子少花了35.89万元。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8月18日,记者从济南中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二审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发前,陈某负责济南市天桥区、市中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理和规划确认工作。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陈某负责查处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两处项目违法建设问题时,向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提出“找套房子借住”。该公司负责人请陈某在查处两处项目违法建设问题时“及时、快捷地予以处理”,并表示借房子给其住。不久后,房地产公司将一套建筑面积为230.22平方米的房子交给陈某居住,但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
2007年7月,房地产公司要求陈某按照当时每平方米4000余元的市场价交纳房款,陈某却提出以每平方米2400元的价格购买该套房屋。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鉴于陈某的“照顾”,以总价55.25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卖给陈某。双方于2007年7月31日签订了购房合同,陈某当日交纳全部房款。经评估,该房屋实际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为3959元/平方米,总价91.14万元。这样,陈某收受贿赂35.89万元。案件起诉至市中区法院后,陈某的家属将赃款35.89万元退交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追回,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于日前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高秀峰律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就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和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否以明显高价或者低价买卖物品,就看这一价格是否过高或过低于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价格。以此方式受贿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本案中,陈某因为在查处某房地产公司违法建设问题时,对房地产公司给与了“照顾”,所以房地产公司才以低价将房产卖给了陈某。因此,法院认定陈某受贿。法律作出国家工作人员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格买卖物品属受贿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不直接收受物品,而是以买卖物品的形式掩盖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这种看似合法的方式,实际上也玷污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对社会显然具有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