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结构、方式之变:由人治走向法治,由施压走向合作
综观60年,中国社会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随着政府对社会治理的认识和举措的科学度提升,政府逐渐找准自己的位置,社会管理方式开始从规范管制向科学管理转变。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掌管一切,包办一切。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情况发生根本的变化。大政府变“小”了,大量以前的被管理者于今“翻身”成为管理者。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指出,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既不存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私人经济部门,也不存在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公民社会或第三部门。改革开放后,中国私人经济部门和各种民间组织的力量日益发展壮大,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部门和私人经济部门及第三部门之间正在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分工合作的新型治理结构。
60年中,政府越来越“不自由”,人治逐渐让位于法治。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十年动乱,个人崇拜逐渐盛行,约束政府的法制力量完全虚置。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特别是1997年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越来越完备的法律体系,为经济建设和公民个人权益保驾护航,这意味着政府的头上戴上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金箍。行政诉讼法为“民告官”开辟了制度化的通道,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一步步严格约束政府依法行政。2003年后,推行行政问责制、政务信息公开……这些重大成就,标志着推进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越来越坚实。
治理不是死的规则而是活的过程,不是控制而是协调,不是统治而是互动。在这样的社会治理观念的指引下,一些地方政府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在上海、浙江等东部发达地区,近年来律师在政府依法行政中以专业服务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渐成风气。在上海,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志愿团成员每周三次轮流参加市委、市政府的信访接待,每年平均接待来访市民3000多批。杭州市近年正培育和发展社会复合主体,以期形成新型的公共治理机制,实现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对此评价说:社会复合主体让公民有序参与城市的公共治理,不仅使决策科学化,也实现了决策民主化,完全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完全符合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