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8日电 据台湾“今日新闻”报道,“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27日在台当局“立法院”临时会三读通过,重建预算上限新台币1200亿元,得举债支应,且各地得依规定强制迁村,由“行政院”设置灾后重建委员会主导。
“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规定,“行政院”设置“行政院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推动委员会”,由“行政院长”、“副院长”担任委员会正、副召集人;灾民及少数民族委员代表不得少于1/5。
有关重建预算规模上限,经“立法院”临时会表决通过,以新台币1200亿元为限,得举债支应,不受公共债务法相关法令限制。条例也排除先前“行政院”版本中“得由公营行库释股筹措财源”的方式。
条例明定:灾区居民自用住宅经“政府”认定因台风毁损、不堪使用,由原贷款金融机构承受该房屋或土地;灾区农地、渔塭贷款担保品全损或灭失者,得由金融机构承受贷款余额,并由“政府”补助金融机构承受金额最高八成。
在灾区迁村部分,得就灾区安全堪虑或违法滥建的土地,与原居住者谘商取得共识,得划定特定区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强制迁居、迁村,并给予适当安置。
而办理安置灾区灾民所需土地,符合环保政策,经土地使用、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机关会勘,认定安全无虞后,有关土地变更、开发事项,不受相关法令限制。
临时会并通过附带决议,行政部门应于一个月内提出土地复育条例,当局应于各灾区设立生活重建服务中心,提供生活心理及就学就业各项福利服务。
至于大量漂流木清理,凡“农委会”未依法注记者,灾区民众得于条例施行一周后自由捡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