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草案的内容照顾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问题,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与此同时,草案还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限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另外,草案还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张世诚解释说:“就是要提高效率。老拖着不弄,保管费你来负担,如果你给人家弄坏了,得赔人家钱。这些都从程序上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之前草案的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
因此,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