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岁的湖北男子赵某某,可能是我国因在公共场所吸烟而被拘留的第一人。8月29日,因其在重庆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4楼楼梯口抽烟,被处以5天拘留。重庆市消防总队表示,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摊主知法犯法应重处。
内地旨在“震慑吸烟者”的举动,不禁让人联想到前不久香港在公共场所的禁烟行动。两相对照,耐人寻味。
首先,内地针对公共场所吸烟者的“严打行动”,事先知道的人并不多。重庆市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王德智声称,公安部8月20日下文要求,为确保国庆期间的安全,严令全国公安机关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手段,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其中就明确规定“对在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者,一律拘留5日”。
但这项公共政策,若不是此次拘留事件发生,几乎没有人知晓。笔者寻遍公安部网站,也没有找到关于此项公共政策的只言片语。显然,这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若一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且“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在暗中潜行,那么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赵某某。笔者当然不是在为赵某某的吸烟行为辩护,只是有关部门必须让公民知道政策的存在,明确了解其严厉性,并形成合理预期。若非如此,对赵某某的重处就丧失了某种程度的合法性。
而反观香港,其禁烟新政是出于法治,《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先行,而后香港卫生署召开新闻发布会,周知媒体和公众。相比内地此次“严打行动”既缺乏法制支撑又没履行公开义务,香港似乎更能领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髓。
其次,对于违反规定的吸烟者,香港的政策是对其罚款1500港元。而内地则是5天拘留,而且还是铿锵有声的“一律拘留”。《消防法》有“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的条款,但对赵某某的拘留,与其说是其吸烟行为情节多么严重,不如说他仅仅是在错误的时间站在了错误的地点。
第三,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这句话就可看出,内地针对违规吸烟者的“严打行动”,是权宜之计、特殊行动。只要国庆一过,烟民们恐怕又将一如往昔。而香港的禁烟行动,因基于法律法规,而行之久远。
我们总是认为,在法治昌明的今天,“严打”这个词已经被时代所抛弃。但经由赵某某事件,我们分明看到了“严打”的重现。其实,“严打”也固无不可,只是它必须被法律所界定,履行法定程序施行。也只有这种面孔的“严打”,才是合法和令人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