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岁的湖北男子赵某某,29日在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4楼楼梯口抽烟,被处5天拘留,成为重庆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见2009年8月31日重庆晚报)
公安部8月20日下文要求,为确保60周年国庆安全,严令全国公安机关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手段,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其中就明确规定“对在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者,一律拘留5日”。由此可见,赵某某显然是撞在枪口上了。
根据以往批发市场因为吸烟引发的火灾酿成的重大灾难看,重庆消防总队对赵某予以拘留,这不是是否严重了问题,应当说是执法方式、处罚力度得当。支持这一理由的是赵某本身就是商场摊主,不会对商场里贴的禁止吸烟的通告熟视无睹,因此,他的举动显然就是对公共秩序的漠视,“知法犯法。”
禁止吸烟已经成为一个公共话题,全面禁烟的呼声的也越来越高。某些场合设立吸烟区和禁烟区,本身就是遏制吸烟危害的一项卫生措施。吸烟不可能像禁毒那样严厉,但是,如果在禁烟区吸烟,那就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破坏者就应当承当付出被处罚的代价。
赵某被拘留5天,看起来有点严重。其实,主要是因为他是第一例而已。如果没有这个第一例,也就无法起到震慑作用。诚然,可以予以罚款。可是,我们的罚款,比如随意吐痰等行为,实在是无关痛痒,有的因为“便宜”甚至想再吐第二口。假如,对违规者经济处罚足以让他权衡之后,觉得很亏,那么,不文明的社会现象就会得到很到的改观。新加坡对吐痰、吸烟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新加坡法律规定:随地吐痰者第一次罚款600美元,第二次罚款1200美元。这个价码,相信素质低下的土老板也得咽下去。
对吸烟者的拘留,属于“非常时期非常手段”,换句话说如果不是这样,很可能赵某不会被拘留。公众的期望是执法应该一以贯之,不能分为“非常时期非常手段”。法律是严肃的,不能有弹性,想严就严,想松就松,当成一种儿戏。
任何公民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老百姓违法要处罚,官员违法也不例外。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律只是针对小民百姓,而对官员网开一面,那么笔者认为,对赵某的拘留就有点严重了。冀望重庆乃至全国以此为契机,以后无论是谁,只要无视有关规定和法律条文,在执法过程中,都能做到一视同仁。
公众想看到第二个在禁止吸烟的场合被拘留者,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没有严刑峻法,仅靠道德的约束是无力的。
笔者注意到,网友热议中,有相当一部分吸烟者对赵某的拘留给予了肯定,认为这种惩罚具有杀一儆百的效果。